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

时间:2006-07-03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通过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这是义务教育法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说,关于义务教育法的经费保障,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六章规定得非常清楚,尤其是对于各级政府的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一条,即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如果违反了本法第六章的规定,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在总则中要求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包括经费、课程、教学质量、以及办学的基本条件、教师等问题。 
    该法还明确提出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要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并且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该法对农民工子女,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提供平等的教育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规定要对特殊学校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注,以及要求城镇教师支援农村。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虽然没有专门就义务教育的均衡问题单写一章,但是在方方面面都涉及到了义务教育均衡的问题。”陈小娅说。 
    关于义务教育免杂费的完成时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陈小娅说,国务院一直在推动义务教育免杂费。从今年开始,国务院已经对西部农村的所有中、小学生实施免杂费的工作,从今年春季学期开始到现在为止,中央和省两级财政,已经安排了近75亿资金。西部农村4900万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已经享受到了免杂费,而且已经补助了公用经费的标准。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中部地区还要再选择一些省实施免杂费的规定。 
    她说,关于城市的免杂费问题,在9月份的时候,一些东部发达的地区,以及一些城市,比如浙江、天津、上海、广东等地方,已经开始对城市的学生免杂费。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