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专利修法

时间:2006-06-28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有人说,专利法修改是“八年一次”。

  从1984年出台以来,专利法在1992年、2000年经历了两次修改,每次之间恰好相隔了8年。那么,第三次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在6月28日听取专利法执法检查组的报告。据悉,执法检查组认为,专利法的某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需要进一步加以修改完善,并建议把专利法的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如能在2008年如期完成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又将是“八年一次”修法。

  就专利法修改及执法检查中反映的某些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

  修法时机已成熟

  我国现行专利法是于1984年3月12日由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标志着我国专利制度诞生。此后的两次修改,从程序到实体,从专利申请、审批授权到执法保护的各个方面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专利制度。

  专利法实施20多年来,有效地推动了发明创造与创新,促进了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田力普说,自2000年第二次修改专利法以来,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方面,知识产权在国际事务中越来越重要,拥有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成为衡量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实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迫切需要大力提高我国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作为知识产权领域内与科技创新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专利法需要及时修改完善以体现形势的需求。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正在制定中。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既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必要手段。”田力普如是说。

  专利修法,修什么?

  田力普说,根据社会各界的反映,一些重点问题需要通过修改专利法加以解决。包括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合理规范和平衡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完善专利申请的审批授权条件,引导企业和科研单位提高发明创造水平;理顺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节约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资源;完善与专利保护有关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制度,及时有效地处理专利纠纷等。

  为充分做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准备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去年已开展了专题研究。目前,正就各方提出的修改建议深入分析论证,近期将提出建议草案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提高专利权稳定性

  专利法执法检查发现,发明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专利中,后两类引发的侵权诉讼较多,各方面反映较为强烈,并要求修改专利法相关规定。

  2001年至2006年4月,江苏省法院共受理一审专利案件1143件,其中约90%的专利案件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同样的情形也出现在上海法院。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涉诉较多,与专利法规定的授权“门槛”直接相关。依照我国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不仅法定的创造性水平要求较高,且需通过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两道“门槛”,才能授予专利权;但对创造性水平较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只设一道“门槛”――经过初步审查就授予专利权。

  田力普说,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用这种方式。因为这两种专利大部分创造水平有限,研发成本较小,申请数量则很大。如果全部进行实审,不利于节约社会公共资源。

  由于发明人和申请人对现有技术认知的局限性,再加上对这两种专利只进行形式审查就授予专利权,因而其权利稳定性相对较差。当这两类的专利权人行使诉权时,被告方往往也会反诉专利无效,形成了权利“拉锯战”。

  据江苏和上海两地法院统计,涉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案件中有90%为侵权诉讼,而其结果是大多数案件并不构成侵权,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为此,一些法院和企业提出,是否可以比照发明专利,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实审后再授予专利权,以提高专利质量,减少盲目诉讼。

  田力普认为,这种方式尽管可以较好地解决问题,但需要巨大的人力、物力投入。事实上,这两类专利每年发生争议的数量与其申请量或授权量相比,连1%都不到。如果全部进行实审,不仅大量耗费审查资源,延长审查时间也会给广大专利申请人增加额外负担。

  解决这一问题,参与专题研究的专家们提出了不少积极建议。其中之一,是将检索报告设置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的“必备条件”, 即要求专利权人在指控他人侵权时,应当出具检索报告,初步证明其专利权的稳定性,防止因盲目诉讼带来不良后果。

  田力普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认真研究各方面的建议,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人民日报》 (2006-06-28 第13版)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