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执法检查的意义

时间:2006-06-27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我国专利制度的法律基石,也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经1992年、2000年两次修正,进一步体现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立法宗旨。专利制度是保护专利权人利益、调整和规范专利权人与专利技术使用者关系的基本制度,对于激励创新、促进科技成果扩散与应用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没有创新就没有知识产权,创新成果在法律上体现为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在市场上体现为专利技术的独占性。获取知识产权是创新的重要目标,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竞争优势,已成为各国制定创新政策乃至经济和贸易政策,提高经济竞争力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战略。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加入WTO以后,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基本实现与国际标准接轨,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符合国际规则、比较适合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建立起具有鲜明特色的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随着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贯彻实施,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构筑社会信用体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步。  
  在讲到这些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的知识产权自主创造能力还不强,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弱,知识产权拥有量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不能适应全球化市场激烈竞争形势的需要。表现其一,我国缺乏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弱,专利技术水平低,大部分为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申请量不到总数的20%;其二,企业在专利申请中所占比例不高,我国99%的企业还没有申请专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其三,涉外知识产权争议频发,对我国有关产业的发展造成很大冲击。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随着关税壁垒逐渐消失,一些跨国公司纷纷在我国大量申请专利,竞相“跑马圈地”,众多核心技术掌握在外国人手中,形势十分严峻。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自主创新是第一竞争力。当今时代,创新能力已经成为国家竞争力的核心和国家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它是强国富民的重要基础,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证。推进自主创新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只有掌握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使我国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科技大会都明确提出了“走自主创新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这一新时期国家战略,强调了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制定工作,也已于去年正式启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也是科学技术发展要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方针,不断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迫切需要。  
  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利法执法检查,正是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把执法检查工作的重点放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问题上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安排。这也是自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以来,常委会第一次安排的对专利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通过这次检查,我们要动员全社会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知识产权法制观念,要督促各级政府、司法机关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创新环境,提高各类创新主体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引导企业自觉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推进自主创新,为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发挥有力的促进作用。  
  (本文为路甬祥在专利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讲话的部分内容,标题为光明日报所加) 
    来源:光明日报 2006年6月20日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