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基本成熟

时间:2006-06-27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日前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时表示,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是必要的;草案吸收了前两次审议时提出的修改意见,已基本成熟,建议经审议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任克礼、陈士能、郑功成等委员表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金融等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次刑法修正,弥补了法律上的漏洞,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进一步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人大代表姜鸿斌说,草案在安全生产和维持金融秩序上作了大篇幅的修改,体现了人大立法与时俱进、以人为本的原则,必将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积极作用。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进一步修改草案提出建议。沈春耀委员建议,草案第16条是对刑法第191条洗钱犯罪的补充修改。第16条提到的第2项规定“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建议在这一项中加上“金融凭证”或者“银行凭证”,改为“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或者金融凭证的”。金融票据在法律上指汇票、本票、支票等,有特定的含义,区别金融票据和金融凭证,可以与刑法的规定衔接得更好、更严谨。

  杨兴富委员说,建议将刑法第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雇主或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雇主和负责人就都逃不了刑事责任。

  一些委员还就“违规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否定为犯罪”进一步讨论。多数委员同意继续对这个问题研究论证,刑法修正案(六)暂不规定。

来源:新华社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