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性监督应当真正“刚”起来

时间:2006-05-17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据《法制日报》5月11日报道,:由于海南省临高县政府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的问题整改不力,临高县人大常委会在对审议的《县政府关于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告的决议〉的整改工作报告》进行测评时,两次否决了政府的这个报告,在当地干部群众中引起了强烈震动。舆论普遍对此评价为人大的刚性监督。

  人大常委会两次否决政府报告,无疑体现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实事求是,敢于监督、勇于监督的民主精神。但是,就此就说这就是人大的刚性监督则为时过早。

  两次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否决政府报告,充分说明政府的有关工作已经得不到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民意机关的信任。由此,政府有关负责人必须对此负责。然而,遗憾的是,根据报道,两次被否决后,县人大常委会表示“将召开会议再次审议该项工作报告并进行再次测评,如测评结果为‘不满意’,政府分管领导将被要求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出检讨。”人大的刚性监督到此突然被“软化”,这也就是说,如果县政府的报告如果第三次被否决,充其量只是分管领导到会检讨而已,而检讨从严格意义上说,只是一种道德范畴的负责形式,责任人也只是在政治舆论上处于不利,除此之外,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人大作为法律监督机构,行使法律监督权力,却产生不了法律后果,人大监督的法律效果被大打折扣。

  审议政府有关工作报告,是人大监督的法定形式,也是人大制度的重要内容。但无论《宪法》还是《地方组织法》却都没有对否决政府工作报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明确。权力是既定的,但法律后果却是缺失的,而不产生法律后果的权力则是没有牙齿的权力。因此,这种监督权力只能制约良心,却不能制约行为,人大监督由此淡化了刚性色彩,更多地成为一种道德谴责。

  笔者以为,改变这种刚性监督不刚的问题,人大监督制度有必要与《公务员法》相衔接,政府工作报告被否决,有关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同时,应当进一步设计质询制度,在政府工作报告被否决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启动质询程序,使刚性监督真正名副其实。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