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语境下的行政强制立法

时间:2006-04-27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这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件大事。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任务为行政强制法的制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必须提高管理社会事务的本领、协调利益关系的本领、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本领、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主旋律,是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的重要战略目标。立法工作要服务于这一目标。制定行政强制法,就是要通过对行政强制权的分配和行政强制行为的规制,努力实现保障政府的行政能力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促进社会和谐。

  行政强制不仅是保障行政管理、维护法律权威的有效方法,也是公权力直接面对私权利的领域,是最直接表现“政府形象”的领域,这就决定了行政强制是一把“双刃剑”,一旦运行失范、使用过度,就势必产生损害公民、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严重后果,破坏社会和谐。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通过立法统筹协调各方面权利和利益、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难度,也决定了行政机关推进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平稳进步的过程中充满挑战。用比较的眼光看,我国行政机关权力较大,行政强制较多,但行政主体仍感到手段不够、执法不力。在经济转轨时期,社会关系变化很快,违法行为的方式不断翻新,政府有效管理的压力会持续存在。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公民的民主、权利意识也在提高,对依法行政和责任政府的要求越来越高。

  和已经制定的其他行政法律相比,行政强制法所涉及的问题与民众关系更密切,也更复杂。社会主义制度下政府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但这并不排除特定情况下两者的冲突。权力和权利都具有扩张的本能,行政强制法应当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权,作为其履行社会管理职责的最后手段,同时也必须有效地约束这一权力的行使。

  一个理想的和谐社会是最少需要强制权的社会,我们离这样的目标还很遥远。但是,制定行政强制法,必须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语境下设计政府行使职能和管理社会的方式。只有这样,行政强制才能既能为政府合理运用、又能被民众真诚接受。总之,通过立法手段规范、控制行政强制权力,保证行政强制有序、有度地运用,不仅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步骤,同时也是通向和谐社会的必由路径。(信春鹰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

  来源:《民主与法制》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