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残疾少儿义务教育法律保障

时间:2006-04-18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盲、聋哑和弱智等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等方面特殊需要的场所和设施。特殊教育学校以外的其他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应当为其提供帮助。” 
  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这一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代表认为,草案的上述规定应大幅度地补充、完善,对残疾少年、儿童义务教育应单列一章作出更具体的规定。 
 
  “残疾儿童、少年的平等受教育权,在义务教育阶段就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 
  ---李明豫委员 
  “草案对于适龄儿童中最困难的群体,就是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问题重视不够,建议增加有关的内容。”李明豫委员在2005年用了20多个工作日,对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问题做过调查。 
  “通过这次调查,我深深感到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虽然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有比较快的发展,但是长期以来一直是我们国家普及义务教育中的薄弱环节。”李明豫委员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第一,从入学率来看,2004年,盲、聋、弱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仅为53%,也就是有近一半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被排除在学校大门之外。所以,残疾儿童、少年的平等受教育权,在义务教育阶段就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 
  第二,从教学质量来看,上面讲的53%的在校生中,有58.6%是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由于教师编制,教师对特教方法和技术的掌握,教学设施、经费保障等方面存在问题,随班就读变成随班混读的现象十分普遍。 
  第三,从教育资源上来看,对残疾儿童、少年实行义务教育的资源也是不足的。据2004年统计,全国人口在30万以上的1913个县中有353个县没有特教学校。 
  李明豫委员认为,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也有三个方面:一是一些部门、地区对在残疾儿童、少年中普及义务教育的认识有待提高。第二个原因是投入不足,经费严重短缺。第三,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宪法和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儿童、少年享有的平等义务教育权作了原则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没有在义务教育法中得到落实。 
  李明豫委员对草案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是: 
  首先,在草案总则中增加“国家采取措施,发展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内容。 
  其次,在草案中单独列一章,章名为“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或者“残疾儿童少年的特殊教育”,具体内容有四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凡是可以接受普通教育的残疾人,应该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同时国家通过举办盲、聋、弱智等特殊教育学校,在普通中小学中普遍设立特殊教育班等方式,对残疾儿童实施义务教育。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在特殊教育发展中的责任。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特殊教育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设置特殊教育学校或在当地普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班。三是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和承担特教任务的普通中小学的教育教学。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中小学特教班要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特殊教育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以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开展教育教学。四是规范特教师资队伍的建设。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特殊教育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区别于普通中小学的特殊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任职资格、职称评定标准,并建立特教津贴制度。 
  第三,在经费保障一章中增加两条内容。一是特教学校的各项经费标准应高于普通中小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在编制教育经费预算时应当有特殊教育经费科目,在安排义务教育经费时应向承担残疾人义务教育的特教学校倾斜。二是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特殊教育。各级政府对贫困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帮助,免除学杂费、课本费和住宿费,并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只有一个不能少,一个不能缺,我们的义务教育法就修订到位了。” 
  ---陈云英代表 
  “我很感谢李明豫委员做了那么充分的调研,并就此作了认真的发言。”全国人大代表陈云英,是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教育研究会特殊教育分会副理事长。长期从事特殊教育研究的她,有一个美称---特殊教育第一人。我国特殊教育学的研究是由她开始创办的。 
  在分组审议时,她说:“根据1987年全国抽样调查,全国有6000万残疾人,有600万残疾学龄儿童,平均每5个家庭就有一个家庭是有残疾亲属的。但为什么特殊教育缺位呢?很多的残疾家庭,包括不少的领导、名人都有子女或者孙子女是残疾的。但受中国传统思维的影响,大家认为这是羞耻的。这跟西方国家很不一样,西方国家很多家长,要为他的残疾孩子争取受教育的机会和种种福利。这种现象不能再继续下去了。我们必须在全民教育的框架下看待正在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只有一个不能少,一个不能缺,我们的义务教育法就修订到位了。” 
  陈云英也认为,应在草案中把特殊教育单列一章。发达国家的特殊教育不只是指残疾,其特殊教育的内涵包括残疾儿童、学习障碍、处境不利的三大类儿童的教育。只有支持上述三类儿童的特殊教育,才能保证几亿儿童的教育质量不会滑坡。所以特殊教育不只是600万残疾学龄儿童教育的问题。 
 
  “残疾学校的老师,既是老师,也是父母,还是护士,但是他们的工资还没有教正常孩子的老师高。” 
  ---杨兴富委员 
  杨兴富委员去年对残疾人保护法贯彻实施工作进行了调查。他说:“残疾儿童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这些孩子上学太难了,人数又很多,但是我们真正的残疾学校太少了。特别是对残疾学校的老师,应该给予特殊的待遇。他们照顾残疾儿童很困难,既是老师,也是父母,还是护士,但是他们的工资还没有教正常孩子的老师工资高。所以,对这部分老师在法律上应该给予特殊的照顾。”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