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一种特殊的支持

时间:2006-04-18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大监督可以理解为一种支持,但这种支持并非那种直接参与“一府两院”的具体工作,与“一府两院”同声相应、不分彼此的一般意义上的支持,而是一种法定职责明晰、权责清楚,具有独特品性的支持。

  人大与“一府两院”工作的终极的指向目标,是实现人民的权利和利益:人大是通过两条途径来实现这个目标的,一条是通过发展民主,概括、表达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另一条是通过完善法治,维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政府则通过执行人大的立法和决议、决定,有效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把立法所宣示的人民的权利和利益转化、落实到现实中去。司法机关则通过公正地适用法律,在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受到障碍和损害的情况下,排除障碍、补偿损失、救济权利。可见,人大与“一府两院”工作殊途同归,工作目标上的一致性,构成了人大与“一府两院”相互支持的坚实基础。

  人大监督是基于宪政制度安排的一种体制性强制力量,蕴含着对权力本质和人性弱点的深刻认识。凡有权力的人都易于走向滥用权力,而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这是现代政治的基本原理。依据这一原理,人大监督在外部表现形式上就不能不是一种制约。不讲制约,监督就不成其为监督。因此,人大监督就必须坚持科学和理性的精神,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标杆,就“一府两院”的工作作出准确的判断和评价,并通过法定的方式,纠正其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从而引导、鞭策、激励“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正确有效地履行职责,达到客观效果上的支持。

  人大监督的制约特性,使其与行政权力、司法权力在表现方式上显示出差异性。按照辩证法的观点,差异就是矛盾,它是宏观的、普遍的、互相转化的。权力与制约本身就是一对矛盾,不能只敏感于矛盾的排斥与斗争,而看不到其相辅相成与相互转化。因此,权力的单一运作不是权力的和谐状态,它只有与监督对立统一,相生相济、相辅相成,才能达到完善与和谐。(石永宁)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