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监督者实行责任追究
时间:2006-04-13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还是比较普遍的,可以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每每出现因这些问题造成的执法过错和错案,往都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但却少有追究法律监督者责任的。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一个缺陷。因为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这一职权。权力就是责任。一个地方出现了执法过错和错案,作为法律监督者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必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就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由此可以想到监督者在重大事项决定、工作监督等各个方面的责任追究问题。对监督者实行责任追究,可以促使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有利于解决权力不作为、监督乏力、工作走过场等问题,增强地方人大工作实效。
要对监督者实行责任追究,就必须要完善监督制度。当前我们国家正在研究制定《监督法》。笔者认为,有必要将对监督者的责任追究写进《监督法》,并明确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明确谁来追究的问题。也就是由谁来处罚监督者的问题。现行宪法法律规定,从人大常委会、人民代表大会到人民群众,都是由谁产生对谁负责(同级)。按照这一规定,对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追究应由人民来进行,这显然不太现实,也难以操作。因此,需要对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追究明确一个追究主体。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涉及多个方面,需要做很多的工作。
二是明确怎样追究的问题。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是集体行使职权,理应集体承担责任,但在责任追究中,若仅仅是追究集体的责任,就势必会使追究乏力,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必须要把对集体的责任追究落实到每个组成人员头上,做到人人身上有压力,这样才能使责任追究真正发挥效力。
三是明确惩戒措施的问题。要追究责任就必然要有处罚措施。因此,应该根据所追究责任的大小,由轻到重,制定不同的惩戒措施,体现处罚的合理性,不能搞“一刀切”。
当然,对监督者实行责任追究,这仅仅是个理论上的设想,要真正实行,还需要做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论证工作,还需要一个很长的工作过程。
来源:人民网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