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立法节约能源 政府必须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时间:2006-03-30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在3月27日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徐国红报告了《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的审议修改情况。这部即将付诸表决的法规明确规定了我省区域内开发、利用、消费能源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节约能源方面的法律责任:

  政府要采购节能产品

  这次提交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和公共财政支持的单位应当完善节能规章制度,对建筑物及采暖、空调和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改造,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同时规定,取得节能质量认证证书的节能产品,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省内优先推广使用。

  工程项目不节能,不审批

  《条例(草案)》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能源利用与能源耗用分析内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经审批或者核准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节能检验测试单位对项目的用能状况进行测试,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验收。

  重点用能单位要有节能资金

  《条例(草案)》规定,省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要定期公布本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耗能的单位产品能耗等状况。

  《条例(草案)》还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要定期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要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节能科研开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宣传、培训。

  6月拟设为“节能宣传月”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要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的意见,增加了新闻媒体和学校在节能方面的宣传、教育义务的内容;并根据目前国家的有关要求和我省实践中的一些做法,规定每年用电高峰期开始的6月份为全省的“节能宣传月”。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