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劳动关系呼唤劳动合同法

时间:2006-03-24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3月20日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这不仅是我国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重大举措,同样也是普及劳动法律知识、构建劳动合同制度的一个重要步骤。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的劳动关系显然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由于我国的劳动关系本身正在日益多元化、复杂化;由于劳动法的某些规定存在内容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操作性等问题,现实生活中,诸如工资被拖欠、安全生产无保障、发生工伤无保险等许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依然普遍存在。因此,尽快在法律层面上进行劳动合同的立法,无疑就显得尤为紧迫、重要。 
  这部劳动合同法草案中蕴涵着诸多让人眼睛一亮的创新性规定和内容。 
  草案首次最大限度地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中。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彼此地位的不对称而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而由于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只能以书面的方式订立,这就非常容易导致大量事实劳动关系无法得到依法调整。鉴于以往的立法不足,这次草案不仅首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而且首次明确将事实劳动关系直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管理规范领域。 
  我们可以看到,草案首次明确把防止欠薪当作了法律的重要内容。在拖欠行为诸多的原因中,较为关键的一点实际上在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因此,这次草案明确规定,恶意欠薪者不仅要限期足额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报酬,而且要在此基础上为劳动者加付50%到100%的赔偿金。如此细化的规定和处罚措施,实际上就加重了用人单位恶意欠薪行为的法律成本,无疑会使恶意欠薪者心存更多的畏惧,从而可以相对有效地减少、避免各种恶意欠薪行为的发生。 
  我们可以看到,草案首次明确确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资格,规定了劳动派遣备用金制度。非全日制的灵活就业和劳务派遣,实际上是近年来发展相当迅速的两种劳动关系。然而,由于以往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制,这类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权益往往更容易遭受侵犯。草案不仅对这两种用工形式作了专章的规定,而且更是明确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必须付出一定的资本金作为备用金,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造成劳动者损害,就可以用备用金支付给劳动者。 
  一部科学完备的劳动合同法的出台需要社会各界集思广益,充分地发表意见。我们同样希望,最终成型的劳动合同法,能够真正成为新时期广大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法律武器。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