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要从“间隔”走向“日常”

时间:2006-03-10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议机关的监督工作体现了从间隔性到日常化的历史趋势。西方国家等级会议变成议会后,要借助于立法而规定政府的工作任务,同时要密切监督政府实施法律的情况。宪法及法律不但规定议会的任期,而且还规定议会每年长期开会,并固定年会的起止日期,这都是为了防止国家元首及行政机关滥用对议会的召集权而阻止其充分行使立法权和监督权,保障议会的立法和监督工作日常化。

  我国人大体制的改革正是为了适应立法和监督工作日常化的需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的会期仅有几天,代表大会在如此短暂的会期里,显然不可能完成人民代表机关的各项职责,因此,宪法和组织法才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广泛的职权和职责,而监督则是常委会的基本职权和职责。

  只有监督工作日常化,代表大会才能有理有据地决策。代表大会是否批准政府工作报告、预算等,都应该以对政府上年度全盘工作的充分、细致和真实的了解为前提,而不能局限于政府工作报告、预算报告本身的说法。这就需要常委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实行日常化监督,并将所掌握的情况报告代表大会,以协助代表大会正确决策。

  只有监督工作日常化,常委会自己的立法、决定和任免决策才能符合实际。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都需要它对政府工作的充分了解。比如,对现任的政府成员是否免职或罢免,就应该根据他任现职以来的全部工作表现来决定。为此,常委会必须日常性地监督政府各位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全面了解他们。

  只有监督日常化,人大监督才能与社会监督相互促进。社会各界有权监督“一府两院”,不过,在人民代表大会政体下,社会监督需要纳入人大监督,通过人大监督,才能发挥宪法效用。怎样动员、激励和运用社会监督,这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面临的课题。人大常委会如果自己不勤于监督,就会影响社会各界监督的积极性,社会监督的作用将难以发挥。相反,如果人大常委会经常进行质询、听证、述职评议等监督活动,就能鼓舞群众监督的热情。

  只有监督日常化,人大监督才能对“一府两院”形成有效的监督效应。人大监督的最佳境界,是靠人大常委会日常化和严密的监督而推进“一府两院”工作。然而,仅靠人大短暂的监督是根本达不到这个目的的。人大每年会期仅几天,长的也不过十余日,其监督活动匆匆忙忙,“一府两院”易于应付。只有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期间持之以恒地保持监督,才可能随时发现“一府两院”工作中的问题,并及时处理。日常化的人大监督会对“一府两院”形成威慑效应,使他们不致懈怠,不敢马虎。

  《人民论坛》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