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法之治才是法治

时间:2006-02-16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治状态下的法一定是善法、良法,社会主义法治一定是社会主义的善法之治、真法之治,同时也应是美法之治。我们制定出来的法律不应该是恶法,不应该背离人类理性,不应该背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同时,也不应背离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集中意志。60多年前的纽伦堡审判,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审判。纽伦堡审判留给后世的法治原理至今对世界各国都有极大的借鉴价值。 
  审判一开始,所有纳粹战犯用同一个理由为自己辩护,这个理由是“执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杀害犹太人是在执行法律”。“执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是世界上共同信奉的法律古训。希特勒和其他法西斯主义者不同之处在于,他是一个很“完满”的形式主义法治者,通过法治实施专制和运用法律灭绝种族是希特勒的两大发明。对待犹太人,第一步通过立法进行身份上的区分,使犹太人与其他人区别开来;第二步通过立法禁止犹太人经商,切断了犹太人的财富来源;第三步通过强制劳役法,使有劳动能力的犹太人从事超强度的劳役,在将他们的体力耗尽后再赶往集中营从肉体上消灭。600万犹太人就是这样通过分步骤被屠杀的。因此所有纳粹战犯都有理由说:杀人是在执行法律。这样一来把法官难住了,因为法官们也信奉同样的古训,法官们不得不休庭,休庭后法官们讨论,如果纳粹战犯的辩护理由成立,承认他们执行的是法律,那么只需要做一件事,开庭后即宣布他们无罪,审判也应宣告结束;如果认为他们的辩护理由不成立,就必须从法治原理上予以说明。德国著名哲学家拉德·布鲁赫在法律问题上有个非常精辟的论述,他说:“法律分法上之法和法下之法,以人类的共同理性,以人的尊严和权利作为展示内容的法是法上之法;凡是以背弃人类理性,漠视人的尊严、践踏人的权利为特征的法都是法下之法,法下之法是恶法,恶法非法也。”他的这一思想很快使法官们达成了共识,法官们认为,纳粹战犯执行的不是法律,而是一种罪恶。再次开庭,法官们以恶法非法的原理驳斥了纳粹的辩护理由,纽伦堡审判才得以顺利完成。这次审判对于今天庆祝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六十周年的我们来说,有两点重要的启发: 
  其一,法分善法恶法,只有善法之治才称得上法治,恶法之治是专制。由此,提高立法质量,使法律始终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条件。 
  其二,法治分形式法治和实体法治。形式法治仅指严格依法办事,但如果所依之法并非善法,那么,该法越严格地被实施,其结果离法治不是越近而是越远。而实体法治,指的是使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实现和保护的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建设使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和实现的国家。约束公权,保护私权,使公权与私权和谐统一,才是法治的真谛。(徐显明)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  
  

        中国人大网 2006年2月15日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