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选举任命干部的监督

时间:2006-02-06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选举任免权是宪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加强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干部进行监督,不仅是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组织保证,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一环。

  首先,要拓展任前监督触角,确保干部“入口关”的公正性和纯洁度。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坚持任人唯贤、公道正派,站在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高度,把好干部“入口关”。对“一府两院”提请任命的人事事项,常委会主任会议要进行认真讨论,然后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对个别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选,要及时向提请机关反馈。对情况不清楚的人选,必须要求提请机关作出进一步说明。在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人事任免事项前,都要对拟任人选进行充分讨论和审议,让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从而使监督更加全面有力,使任免工作更加规范和更具权威性。

  其次,创新任后监督方式,确保被选举任命的干部的先进性和战斗力。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就要以正确的政绩观为指导,改进政绩考核体制,客观地评价被选举任命的干部,引导、规范干部的施政行为。考核不仅要科学、合理、准确,更重要的是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述职评议,是近几年地方人大常委会加强对被选举任命干部的执政水平进行考核的重要方式,要根据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的要求深化述职评议工作,逐步将农村人均收入和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内容纳入考核体系,引导被任命干部谋利民富民之事,修勤政廉政之德。

  由任后监督到积极探索任前、任中和任后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不仅能增强人大选举任免工作的公开性、透明度和权威性,完善和规范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干部的形式、程序和内容,更重要的是能保证人民的权力始终在人民的监督下行使,能促进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充分行使好选举任免权的同时,创新有效监督方式,选好人、用好人、监督好人,努力建设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不断提升党的执政水平。
  (刘裔厚)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