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推行“申请人选择执行承办人”制度

时间:2006-01-26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改进执行方法,近日推行“申请人选择案件承办人”和“先执行、后收费”的制度。

  河南省高院执行局局长曹卫平告诉记者,他们推出的“申请人选择案件承办人”的做法,是为确保执行人员的廉洁和执行工作的高效率。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可以根据其所了解的省法院执行局人员的勤、德、能等方面的情况,提出案件交由某个执行员承办的建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申请人认为案件承办人工作不努力,或者有不廉洁行为及其他不满意的地方,可以提出调整案件承办人的意见。只要当事人提出,省法院执行局将不问原因,及时予以调换。

  与此配套,河南高院同时在全省法院推行了《执行案件未结原因告知制度》,对法定执行期限届满未能执结的案件,要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未结原因告知书,说明案件的简要执行情况及未能执结的原因。申请人接到告知书后,认为承办人存在消极执行行为的,可以要求调换承办人,执行法院应当予以调换。该制度的推行,使以前那些工作能力较差、执行效率较低、经常对当事人耍态度的人员产生了危机感,不得不自觉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业务水平。

  执行案件收费过高是当事人反映较多的另一个问题。由于执行案件外出较多,所实际支出的费用往往较大,有些当事人因为难以承受或害怕交费后案件却得不到执行,往往不愿意申请执行。

  针对这些问题,河南高院制定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收费的规定》,推行“先执行、后收费”的制度,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时不再预交申请执行费用,待案件执行回财产后再予以扣缴;同时规定要合理收取实际支出费用,明确了实际支出费用的范围,规定案件执结后要与当事人结算实际支出费用的制度。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