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2005年中国立法历程 他们这样说

时间:2006-01-26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有人说过,没有比立法更能体现一个国家的前进脉络,因为它体现了一种必然性。而在立法过程中一个个“偶然”的参与者或感受者的声音可能将更有益于我们理解、领会一部部“枯燥”立法背后的精神和实质。因此我们选取了与2005年立法活动有关的几位人物的声音,共同回顾2005年所走过的立法历程。

  1、“这部法律从根本上说是一部谋求和平、开创和平之法,而不是有些人歪曲的那样是所谓‘战争法'、‘动武令'。至于说到第八条规定的非和平方式,首先,那是在和平统一的努力完全无效的情况下,不得已作出的最后选择,不是大陆方面所希望的;其次,那也恰恰是维护台海和平稳定、维护领土完整的正义盾牌和最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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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饶戈平

  饶戈平教授评价的是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它是在人大代表们雷鸣般的掌声中通过的,这部仅仅十个条款的法律,充分体现了祖国大陆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一贯主张,同时表明了全中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共同意志和坚定决心。

  2、“总体而言,本次公司法修改的成果远远超过我们学者的预测和期待,许多本来认为可能难以突破的原有制度被突破,一些尚存争议的规则也最终被肯定。这种难得的突破和创新表现了立法机关对公司法改革的胆识和魄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赵旭东

  赵旭东对公司法突破与创新的评价即使在国际上也有同感,比如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在公司法修订后表示,修订后的中国公司法,大幅降低了要求国内企业开始运营时所应具备的最低资金额。这些改革虽然简单,但是能够创造许多新就业机会。有外国专家指出,在这次修订之前,中国对创建新公司所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世界第八高,这样,新公司成立后开始运营时所需的资金仅为人均年收入的56%,与德国相当,低于日本和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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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这次证券法修订是1998年12月29日人大常委会通过后于2005年4月26日被提交人大常委会修订,时隔近7年,修订草案共229条,新增29条,修订95条,删除14条,修补面达到138条,占现行证券法的60%之多。这说明我国的证券市场变化和发展很快,我国市场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与证券法律制度的要求和发展资本市场的指导思想存在一定的差距。”

  ———证券法修改起草组组长 许健

  其实,对证券法进行修改的声音由来已久,总结而来,不外乎以下六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证券法调整范围和某些限制性规定已经不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二是部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缺乏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三是一些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不严、经营活动不规范、外部监管手段不足;四是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不完善;五是证券发行、交易、登记结算制度等不够完备;六是对资本市场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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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个人所得税法不仅体现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同时还间接地反映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通过调整个人所得税收的分配比例,可以更好地满足公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今后我国在明确个人所得税率的基础上,可以考虑适当改变个人所得税收的分配方式,通过向中西部地区倾斜,逐渐缩小中西部地区的收入差距。”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乔新生

  乔新生对个人所得税法的这段评论某种程度上道出了个人所得税的影响是全方位的。我国个人所得税是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于1980年9月开征的,至今已有25个年头了。目前,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还存在许多漏洞,其所应当充分发挥的调节作用还需要社会各方面条件的配合和协调,只有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的调节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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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与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这次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具有‘宽严更适度,程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的特点,符合中国国情,能够适应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的需要,也符合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有利于防止侵犯公民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安建

  1986年9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终于在2005年嬗变为法律,这样的嬗变有五个方面的原因:其一,现行条例调整范围过窄,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有8大类76项,而十几年来新出现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大量增加;其二,处罚种类偏少,现行条例相关措施,无法适应当前及今后治安管理的需要;其三,处罚幅度偏小,对相当一部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起不到教育惩诫作用;其四,处罚程序过于简单。现行条例仅就传唤、询(讯)问、取证、裁决等程序性内容作了原则规定;其五,此前条例的诸多规定,与我国近年相继颁布或修订的一系列与治安管理处罚有关的法律不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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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在公务员管理中,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怎样提高公务员的素质水平。公务员的队伍,必须是一支能担负起管理国家重任的精英队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人事管理方面的不断变化,我们要根据发展形势的需要,做适当的调整、改革和创新。从中国的国情来说,实际上我们在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就已经研究把人事制度的管理进入法制轨道。法律的管理是一个统一、公平的管理,已为历史所证明。分类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条,只有分类管理,才能达到科学的水平。”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应松年

  应松年对公务员法的评价源于公务员法的几点创新:一是创新公务员分类制度,在分类的基础上重新设计公务员的职务、职级,从而为公务员职务管理的其他环节奠定一个新的基础;二是通过创设聘任制与任期制,优化公务员队伍的新陈代谢功能;三是从法律地位上,确认将竞争上岗与公开选拔作为晋升方式之一,通过优化工资制度安排,创新公务员激励制度。这是对传统委任制的重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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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在此之前,受到性骚扰侵害的女性只能以人格尊严权、健康权或名誉权纠纷为案由来打官司。而此案以‘侵权纠纷’为案由,无疑为以后的法庭审理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北京性骚扰第一案原告律师 李莹

  性骚扰案走入司法程序一定程度上得益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正条款,在该法的本次修正中,实施性骚扰将承担法律责任。该案的发生提供了一个现实案例。不过此次妇女权益法的修改除此之外其实还有很多其他值得一提的亮点:比如我国将逐步提高妇女在各级人大代表中的比例;规定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规定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规定执行退休制度时不得歧视妇女。这些规定无疑构筑了一个保护妇女权益的有效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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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