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有望年前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和取消

时间:2005-12-27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2月24日,在京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上,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提请审议,成为本次常委会会议最引人关注的一项议程。该草案建议,于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6次会议通过的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这表明,在中国施行近半个世纪的农业税条例,以及在中国大地上延续了2000多年的“皇粮国税”——农业税,有望在2005年最后几天被最高立法机关废止和取消,9亿农民将因此获益—— 
 
    ■从减免到取消  最古老税种将退出历史舞台 
    农业税是中国最古老的税种。中国最早有文字记载的农业税,始于春秋时期的鲁国实行的“初税亩”(公元前594年)。从那时起绵延至今,中国历朝历代农民缴纳农业税已经延续了2000多年。 
    中国现行农业税制度实际上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在广大农村地区征收农业税。从1983年开始,除农业税外,国务院还根据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税;牧区省份则根据授权开征牧业税。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从1949年至2000年的52年间,中国共向农民征收7000多亿公斤粮食;农民人均负担农业税总体呈下降趋势:从1949年每人负担28公斤,减到2000年的每人13公斤,实际负担率即征收额与实际产量的比例从13.5%降至2.4%。但从2000年开始推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原来由农民负担的费也被纳入税里,农业税的税收比例有所增加。 
    从2004年开始,中国政府开始实行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惠农政策,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并作出5年内取消农业税的重大决定。据统计,免征农业税、取消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可减轻农民负担500亿元左右,2005年已有近8亿农民从中受益。 
    取消已施行近50年的农业税将惠及中国亿万农民。将于12月29日闭会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一旦表决通过这个决定草案,那将意味着9亿中国农民从2006年第一天开始,依法彻底告别“皇粮国税”。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设立或者取消某一税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而国务院只能依照法律授权,减征或者免征某一税种。“尽管此前国务院已经决定减征和免征农业税,但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彻底取消农业税。” 
 
    ■加快解决三农问题 使农民更多分享改革开放成果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积斌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作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议案的说明时表示,农业税条例的施行“对于贯彻国家的农村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保证基层政权运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但他同时表示,农业税条例实施已近50年,中国经济社会状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的同时,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差距逐步扩大,三农问题依然制约着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 
    刘积斌表示,“为推进以工补农、以城带乡,适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取消农业税是必要的。”他从3个方面详细分析了取消农业税对农民、农业和农村的重大意义: 
    ——在当前农民收入水平总体偏低、农民负担过重,国家财政收入结构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全面取消农业税,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使广大农民更多地分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从改革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结束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中国农业面临严峻挑战。取消农业税,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增强农业竞争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取消农业税,有利于加快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步伐,逐步实现基层政府运转、农村义务教育等供给由农民提供为主向政府投入为主的根本性转变,有利于推进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解决三农问题。 
    他进而指出:“废止农业税条例,为实行城乡统一税制创造了条件。” 
    需要说明的是,废止农业税条例、取消农业税后,并不意味着农民不再交税。“如果农民经商、开办企业,还是需要缴纳相应的税种。”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时机成熟  国家已具备取消农业税财力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50多年来,中国财政收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农业税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1950年,农业税占当时财政收入的30%多,1979年降至5.5%,2004年农业税占各项税收的比例仅为1%。 
    至2005年,中国免征农业税的省份已达28个,其余河北、山东、云南3省也有相当比例的县(市)免征农业税。据初步统计,2005年中国剩下的农业税及附加只有约15亿元,相对于同年3万亿元全国财政总收入而言,取消农业税对财政减收的影响甚微。 
    在中国,农业税为地方税。按照现行体制和政策,取消农业税后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沿海发达地区原则上由自己负担,粮食主产区和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补助。 
    2004年中央财政安排转移支付达216.6亿元,2005年新增加转移支付140亿元。 
    此间有关专家表示,中国目前的财政收入状况已完全能够为全面取消农业税提供财力保证。 
    刘积斌在作议案说明时表示,在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同时,应当明确税收征收管理法、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中有关农业税的条款不再适用,拟在以后的常委会审议修改这两部法律时一并修改。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5年12月26日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