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民事行政监督“老大难”

时间:2005-11-21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新闻背景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民事行政检察,即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是指在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依法进行监督的诉讼法律制度,也是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中的一项重要职权。

  民事、行政检察的对象,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一般情况下,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手段是抗诉,即检察机关依照《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行政检察程序,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再审的意见,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件依法进行再审的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对于能及时和法院达成共识的案件,可以采取检察建议的方式。

  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一直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民事行政监督的新路子,并与同级法院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实行“再审检察建议”新机制,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

  打破民行案件监督僵局

  今年5月,申诉人刘某第一次知道还可以通过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为自己讨回公道。

  去年10月,刘某与王某协议安装一套价值6000元的采暖设备,刘某预先付款4000元。由于安装的采暖设备出现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刘某一直未付余款。今年3月,王某为索回余款将刘某诉诸法院,法院以刘某时过半年并未向王某提出质量问题书面异议为由,判决刘某付清余款。刘某觉得冤枉,向高密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检察官经审查发现,王某在没有安装资质的情况下为刘某安装了不合格的采暖设备,实属违约,法院判决确有错误,遂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后启动再审程序,仅在10天内就纠正了错误判决。

  这是高密市检察院运用“再审检察建议”,成功办理的一起民事申诉案件。该院在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实践中清醒地看到,依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民行申诉案件的监督,只能通过“抗诉”这一种方式。同时,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审查期限,法、检两家在法律认识上的偏差,一起民行申诉案件从建议提请抗诉、提请抗诉,到提出抗诉,再到法院判决,往往需要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办案周期长、见效慢、诉讼成本高,申诉人急于寻求公正的心情不能满足,往往引发上访事件。因此,民事、行政案件监督被称为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老大难”,一度陷入僵局。

  探索民行监督新机制

  如何打破这一僵局?从2004年开始,高密市检察院积极探索新的监督机制。今年3月,该院与同级法院会签了《关于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应用检察建议的意见》,明确了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法院的立案条件、审理程序、审理期限等,还把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触角延伸到法院的调解和执行程序,进一步拓宽了民行检察的监督渠道,取得了显著效果。

  据统计,多年来,该院建议提请的抗诉案件,许多得不到法院的采纳,法院平均每年只改判1至2件。今年1—9月,该院采取“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办理此类案件9件,全部被高密市法院采纳,其中改为调解达成协议8件,1件已由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这些案件少则几天,多则一个月就可获得抗诉的法律效果,办案周期比过去平均缩短11个月。长期以来,困扰民事、行政案件监督的“老大难”得以破解。

  今年3月,高密市一家冷藏厂厂长杨某因不服法院民事判决,向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审查,本案被申诉人张健康等人系该厂临时工,2003年6月与厂方发生劳资纠纷,由于超过了仲裁时效,他们的仲裁请求被劳动仲裁部门依法驳回。按《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对超过仲裁时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然而,法院却受理了此案,并判决这家冷藏厂支付张健康等人工资。

  检察人员在查明案情后认为:法院在已过仲裁时效的情况下受理此案并作出判决,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然而,农民工工资是血汗钱,虽已过诉讼时效,但是他们追讨工资的理由是完全正当的。本案灭失的是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没有灭失,厂方理当支付农民工工资。

  为了尽快给农民工追回工资,市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他们会同法院执行人员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工作,指出厂方拖欠农民工工资是错误的,应当予以支付;农民工没有及时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存在失误之处。经调解,双方均表示满意并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当场交付执行。

  没有效率就失去公正的本义

  高密市检察院检察长刘利宁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对确有违法错误的案件,向原审法院提出纠正意见,让法院主动接受监督,通过其系统内监督程序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方式,程序简捷,监督效果明显,体现了以效率优先伸张司法公正的现代理念。

  今年4月,张某不服高密市法院的民事判决,向高密市检察院申诉。2004年6月18日晚,刘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过程中,认为申诉人张某驾驶的农用车挡了自己的路,将其拦住后用砖头砸碎张某的车窗玻璃,并砸伤张某的左脸部,后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张某驾车离开现场时,将刘某刮倒并轧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高密市检察院对张某和刘某分别提起公诉后,两人分别因寻衅滋事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并判决张某赔偿刘某46000余元。

  张某申诉称:刘某故意隐瞒家庭成员和收入情况,企图索取更多的赔偿金;而法院并没有查清这一事实,让其多赔偿11000余元。检察院调查查明,刘某确有故意隐瞒家庭成员和收入的事实,法院判决确有错误,于是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建议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当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某赔偿数额由原来的46000元改为35000余元。

  本案从受理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只用了不到20天的时间!

  “迟来的公正不是公正”,没有效率就失去公正的本义。专家认为,运用“再审检察建议”这一新机制,既可以直接启动再审程序,又可以促成和解结案,实现了法律监督的便捷、高效。

  《人民日报》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