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要正确对待人身特别保护权

时间:2005-11-02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近段时间以来,有关人大代表违法犯罪的事件接连被新闻媒体报道,在人民群众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如:“全国人大代表王廷江机场发标”,“营口市西市区人大代表率众袭警放跑嫖客和卖淫女”,“岳阳市人大代表胡亮群等人强行冲关殴打收费站收费人员”,“辽宁省人大代表侯建军故意撞人致死被判死刑”等等。人们对此类事件议论之余,不禁在想,经过选举产生的人民群众的代言人——人大代表,怎么就这样的素质?他们有什么特殊的权力可以这样做?……由此,笔者联想到了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人大代表具有十大权利,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是其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只限于刑事案件,不包括民事案件的传讯和审判。2.不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的许可,司法机关不能对人大代表实行逮捕和审判。3.人大代表如果确属犯罪,也要先得到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的同意后才能逮捕;如果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认定没有犯罪,那就不能逮捕;如果是现行犯,在不拘留就有可能危害社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先拘留,但必须立即向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报告,请求许可。这就是说,对人大代表实行逮捕或者拘留,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否则执行逮捕或者拘留的机关就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那么,对人大代表实行人身特别保护权,是否就不追究其违法行为、是否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相违背呢?回答显然是否定的。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某些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妨碍人大代表行使职权,而不是保护他们犯罪。如果人大代表确实犯了法,触犯了刑律,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是会支持司法机关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的。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这部分人中的姣姣者受到了党和人民的重视,被选举成为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首先应该肯定的是,这些代表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尤其是在依法纳税,增加财政收入,提供就业岗位,拉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功不可没。但是人大代表触犯刑律、违法犯罪,同样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因此,各级人大代表千万不要把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当成自己高人一等的特殊待遇。人大代表只有牢固树立“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观念,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受到人民群众的尊敬,才不会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与期望。

来源:人民代表报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