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重视解决地方人大监督工作中的“三不”问题
时间:2005-10-31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近年来,地方人大在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人事监督、代表作用发挥及自身建设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长足发展,为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一是“不便”监督。主要是因为地方政府负责人有许多是当地党委常委,是人大工作的领导者,有人大监督领导的顾忌,在实践中要监督他们的工作不好操作。特别是乡镇党政一把手实行“一肩挑”后,人大要监督政府工作更是难以把握,存在一种人大监督政府就是监督党委或下级监督上级的两难困境。
二是“不好”监督。即最能体现人大监督权威的决定权难以行使到位。由于各种原因,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仍然受到一些影响和制约,主要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究竟哪些属于重大事项,哪些不属于重大事项,不明白,不具体;党委、人大、政府对重大事项的认识不统一,意见不一致,也难以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决定权;对重大事项的提请,讨论决定,督办落实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运作方法,缺乏统一规范的规定,有一定的随意性,降低了监督权威,特别是对那些消极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现象缺乏有力的处置手段。
三是“不敢”监督。主要是因为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完善。法律之间相互冲突,多头执法,交叉执法现象较普遍,存在一种“青蛙现象”,青蛙在水中属渔政主管,在农田属农业主管,在市场上属工商主管,在林地中属林业主管;《水法》、《水污染防治法》两部法律,规定的具有水事行政管理与执法职能的有水利、环保、交通、公安、卫生、国土、市政管理等多个部门;还有农资市场管理方面,涉及到农业、质监、工商等三家单位。这种状况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职能交叉、多头执法或管理“权利化”、执法“利益化”等现象。法律法规修改工作滞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生产经营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村委会组织法》中有些条款没有及时修订,明显滞后于国家政策。有些法律条款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农业法》第七章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但如何稳定,如何加强,法律没有作出具体的、硬性的规定,许多地方的农技推广队伍正在逐步削弱,有的基层农技人员已被解散自谋出路了。《动物防疫法》规定“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作防疫消毒和其它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这些问题,人大应从立法的角度加以研究解决,切实促进地方人大不断增强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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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