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农民撑起“法律保护伞”

时间:2005-10-26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律专家们分析,该解释在相关法律规定框架内,保护了广大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益,正确规范了法院审理相关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

  农村经济要发展,司法保障需先行。

  农业法公布实施以来,为切实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对制售伪劣农用物资、破坏农田水利设施等严重损害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利益、侵占挪用农村集体财产以及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等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刑事犯罪依法予以严惩。对各类侵犯土地承包权益纠纷、因伪劣农用物资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因农副产品销售发生的拖欠货款纠纷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民事案件依法及时受理、及时审判。对跨辖区的涉农案件,可以委托执行,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要积极采取执行措施。对于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而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指定执行或者提级执行。对被执行人为农民的非诉执行案件,要严格审查,不符合强制执行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还着力加强了审理涉农案件方面的司法解释制定工作。1999年6月28日,《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正式公布,该司法解释对发包方就开发、经营和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资源和其他资产,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与承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承包方之间签订的转让、转包和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合同纠纷,还有各类专业承包、招标承包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作出了详细的规定。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正式公布,该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施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有效的依据。2004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还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为农村经济提供司法保障的通知》。

  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通过涉农案件的审判为推动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民增收提供司法保障,对“三农”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日报》 (2005年10月26日 第十三版)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