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

时间:2005-10-25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在10月2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首次被提请审议。此举表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正式纳入中国立法机关议事日程——

   

  首次提请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共8章、64条,草案涉及农产品风险评估、信息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分类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农产品市场准入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及农产品安全事故报告等制度。

  此间有关专家指出,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提高农产品安全质量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增强农产品竞争力,适应国际化竞争,实现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草案明确,国家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规范化管理,生产无公害农产品,鼓励生产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涉及人体健康安全、动植物安全、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应当制定强制性标准,其他可以制定推荐性标准。

  草案要求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听取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加强农产品产地保护

  由于生产环境与生产条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直接、重大影响,为了从源头加强管理,草案规定对农产品生产区域实行分类管理,并明确提出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环境的保护。

  根据草案,农产品生产区域分为适宜生产区、限制生产区和禁止生产区。草案规定,禁止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用于农业生产的污水和固体废物,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由于生产过程是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草案还加强了对农业投入品及其使用的管理,并对农产品生产活动予以规范。

  草案要求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草案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规定事项,并鼓励农产品生产者个人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草案还对农产品包装、标识给予明确规范。规定农产品使用的保鲜膜和防腐剂要符合安全、环保、卫生规定。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进行转基因标识。

  ■6种农产品被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对农产品加强监督检查,是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的重要措施,为此,草案明确规定了禁止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范围,要求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

  草案明确规定,6种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方面的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

  草案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性抽查。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性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草案规定,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草案规定,因农产品质量安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此外,草案还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检测机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5年10月25日 第四版)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