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立法保护农民工权益

时间:2005-10-14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欠薪现象的发生,除投资方的拖欠,无良企业主恶意而为以外,也表现为劳动合同制度缺陷,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不完善。现行劳动立法并不能彻底解决欠薪问题,因此,除修改现行 立法,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外,更应寻找彻底的解决途径。

  鉴于城乡二元体制的客观存在,解决欠薪的根本途径应在于提升农民工的法律地位,并对其予以全面保护。拖欠工资只是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一个方面,农民工的劳动权、休息权、人身权、居住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都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侵害。可以考虑专门的立法,如制定《进城务工经商农民权益保护条例》,系统解决农业劳动力转移和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综合性社会问题。专门立法既符合宪法精神,也有政策依据,更能促进劳动立法的系统化。

  专门立法在内容上应强调以下方面:其一,立法上赋予农民工平等地位,规定包括财产权在内的各项基本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歧视、侵犯农民工;其二,强化相关政府部门(尤其是劳动监察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对侵害农民工权益的单位予以严惩,必要时辅以信誉处罚,披露欠薪企业名单;其三,建立能够真正组织工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组织;其四,建立工资保险制度,要求企业和职工交纳一种拖欠工资险,在企业无力支付工人工资时,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对此,国家财政还可以出台优惠政策。这样,既可以保护工人的权利,也不至于因对工人权利的保障伤及企业;其五,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职责,并鼓励社会为农民工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形成农民工维权的积极氛围。

  从某种程度上说,农民工问题是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中的必然现象,欠薪问题不是一个刑法问题,而需要劳动法、工会法、社会保障法、保险法乃至宪法与人权公约等法律制度的参与。突出政府在解决农民工问题上的职责,全社会达成一种尊重与保障劳工人权的共识,进而从立法、执法等多方面维护劳工的合法权益,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欠薪问题。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