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立法听证发挥实效

时间:2005-09-19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原定于9月7日上午公开举行的《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立法听证会,因听证陈述人的报名人数不够,经珠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取消该立法听证会。 
    立法听证会这样被取消,实在令人遗憾。据了解,报名的4人当中竟然没有一位普通市民。为什么这次立法听证会受到如此冷遇?是因为这部条例与市民关系不密切吗?好像不是。有媒体报道,服务业存在的噪音、油烟、污水等环境污染、扰民问题,是近年来珠海市民的投诉热点。珠海市之所以要启动服务业环境管理立法工作,正是应市民之所急。市民高度关注却又不报名参加听证会,为什么呢? 
    笔者以为,这次听证会“流产”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因为有关部门的宣传工作没有到位。立法听证会,是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直接公开听取民众意见的重要方式,也是民众行使法定权利的重要途径。只要立法组织者把工作做细、做实,通过媒体和其他途径,让广大民众知道自己的立法参与权利,及时了解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报名方式等细节问题,肯定能激活大多数民众的公民意识,踊跃投身到立法实践中。群众的法治观念及参与热情,很大程度上是需要相关部门以更加细致的工作来启蒙和激发的。 
    另一个原因,此次听证会很难说没有受到那些价格听证会的连累。近些年,听证算是一个流行词,国内各地大大小小的听证会开了不少。这些价格听证会按规定“顺利”召开,也都“顺利”结束了,想涨价的也都如愿了。以至于有些老百姓一听要开听证会,就会说“××又要涨价了”。由于这些价格听证会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完善的、科学的听证规则,必然会导致听证程序的混乱、效率的低下,更为重要的是,这样一来,听证会的结果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从而减损了听证会的法治意义,并最终影响了民众的参与积极性。试想,“逢听必涨”的听证会能有几个人感兴趣?一些听证会流于形式,必然使公众迁怒于立法听证会,影响到公民参与的积极性。 
    在立法的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使制定、修改的法律符合实际并得到有效实施。为了使立法机关充分了解各方面的意见和实际情况,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而听证会无疑是体现民意、广聚民意很好的方式。实行听证制度,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协调和平衡各方利益关系,推进依法行政和科学民主立法,有效地防止立法决策失误。 
    一部完善的法律、法规,是离不开公民积极参与的。而如何调动公民参与的积极性,是目前不容忽视的问题。听证会是个好形式,但要取得积极的效果,离不开严格规范的程序保障。珠海市这次“流产”的听证会告诉我们一个事实:要发挥立法听证会的实效,当务之急就是要制定程序和规则,保障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科学性。 
    将于9月27日举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有关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立法听证会,是立法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首次以听证会的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一种重要方式,是立法工作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增加工作透明度,推进立法民主的一项重大举措。这对于扩大公民的立法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希望此次立法听证会能不负大家期望,取得实效,成为一次普及立法知识的听证会,扭转公众对听证会的偏见,为各地立法机关树立一个典范。 
    (郭晓宇)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