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立法开启无店营销新时代

时间:2005-09-06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经国务院批准将分别于2005年12月1日、200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直销市场正式开放,直销企业也将面临新一轮洗牌。

  《条例》进行4处修改

  与草案相比,正式出台的《直销管理条例》有4处修改:

  一是生产型直销企业可直销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直销企业可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但这并非一些媒体所理解的“外资直销企业不在中国投资办厂,就可直接销售其产品”,而是直销企业需是在中国投资生产企业的外资直销企业。

  二是将原来要求建立连锁店的规定改为设立“服务网点”,在店铺数量、标准上没有限制。与承担销售任务的店铺相比,服务网点更多地承担售后保障工作,这种做法使中国直销模式与国际上的无店铺销售概念更为接近。

  三是有关退货时间改为消费者、直销员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而原来规定的前者为50天,后者是60天退货。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由于退货期太长给企业财务管理带来被动。

  四是草案中规定用于直销的产品仅限于保健食品、保健器材、化妆品、厨具和保洁用品5类,而《条例》取消了限制。

  传销组织者最高罚款200万元

  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负责人表示,开放直销业并不意味着允许传销,我国会一如既往地严厉打击传销。《禁止传销条例》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般参加人员,予以告诫;对多次参加,屡教不改,虽不属于骨干分子,但又确实诱骗他人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传销参加者,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对于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对于为传销活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由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从严监管清理直销市场

  随着《条例》的实施,市场监管成为当务之急。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负责人表示,下半年打击传销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惟有从严监管,才能使直销业健康发展。据悉,国家工商总局拟将成立一个类似直销监管局的独立机构,下设打击传销处、调查研究处和直销指导处等部门。

  直销专家胡远江分析认为,《禁止传销条例》比《直销法管理条例》提前一个月生效,体现了决策层“先破后立”的战略。世界直销商协会秘书长禹路也向记者表示,这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要清理市场环境,二是要检查企业是否有重大违规记录,对行业进行梳理。依照以往政府管理市场的惯例,在《条例》颁布正式实施前,公安、工商部门将会开展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传销力度的专项行动。广东晨讯管理咨询公司策划总监张良先生指出,只有打击非法传销,抑制灰色地带企业的发展,才能规范行业发展,履行入世承诺。

  由于目前申报批准程序为90个工作日,预计直销企业明年3月才能获得首批中国直销通行证———直销牌照。《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应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条例》还鼓励社会公众对直销企业的推销员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直销企业监管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

  中小直销企业急寻出路

  目前,我国以直销模式经营的企业大约有800至1000家,主要分布于广东沿海和东北等地,直销从业人员数以百万计。对于大量中小直销企业出路何在的问题,世界直销财富论坛秘书长叶恒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直销法》出台后,真正能拿到商务部门颁发的直销许可牌照的直销企业不会很多,因此中小直销企业急需研究出路对策。

  现在有的中小直销企业已开始寻找合作伙伴,或吸收外资,或横向联合,以加大自己的注册资本和准备必要的资金。还有的中小直销企业以发展电子商务为切入口并开办连锁店,组织销售人员销售,这种“天网+地网+人网”的准直销,也不失为一种过渡性的办法。中小直销企业不管采取何种出路方式,都不能违反《条例》的所有规定。想打“擦边球”或暗中违规,都会使中小直销企业受到国家法规的严厉制裁。

  完美公司总裁胡瑞连说,从马来西亚直销市场发展的经验来看,直销法规的出台并不能一蹴而就地解决市场的所有问题。中国直销市场的规范和发展,还需经历一个比较长的阵痛期。直销企业要严格自律,短时间内打着直销旗号的公司会相应增多,其给出的回报条件也会很诱人,更需教育广大直销员经得起市场的诱惑。(本报记者  焦艳玲)

来源:人民网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