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节约型社会须完善能源立法

时间:2005-08-30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当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进入快速成长期后,能源对整个国家的制约必然日益显现。特别是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过程中,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确保能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是一个必须 面对的问题

  ■要通过立法有效地贯彻国家能源政策,实现国家能源战略,就应该及早消除能源立法方面的分散现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源方面的立法应体现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行政措施与经济激励措施相配套的精神

  最近,有关能源问题的报道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能源问题关系到一个国家的长久持续发展,我国又是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均能源占有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当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进入快速成长期后,能源对整个国家的制约必然日益显现。特别是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过程中,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确保能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

  首先,应从战略高度出发,构建完整统一的国家能源法制体系。我国迄今为止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能源基本法,国家长远的能源战略及其一系列相关政策并没有完整和系统地上升到国家意志的高度,没有体现在严谨的法律条款中,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使不少好政策在实践中大打折扣。

  例如,全国人大在1997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88年以来,各省、市和国务院部委出台了上百件关于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国家有关机构也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订了能源政策大纲。但是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的总水平没有得到显著提高,严重浪费能源的现象仍然随处可见。党中央和国务院最近向全党、全国人民发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号召,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我国现存的节能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并不理想。我国实行的是中央政府主导的集中化行政体制,要通过立法有效地贯彻国家能源政策、实现国家能源战略,就应该及早消除能源立法方面的分散现象。

  其次,能源立法要尽可能避免原则性规定,应当用准确而具体的语言提出规范和要求,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这样的条款不仅能够减少法律上的漏洞和解释上的歧义,而且方便人们清晰无误地理解法律、遵守法律,更有利于相关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开展有效的执法监督工作。如最近通过的美国《2005能源政策法》全文长达1724页,可谓面面俱到,每一项条款都力求精细具体,确定的各项能源政策和这些政策的每一个具体方面都有一连串的条款相呼应,并明确了主管部门、财政措施、相关目标和法律责任。然而,从目前来看,我国有关能源的法律法规存在着原则性规定比较多,具体性条款比较少,量化指标和日期指标更少的特点。以现有的节能法律法规为例:涉及行政机关责任的条款,一般只是提某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这就容易造成行政机关之间相互推诿扯皮的官僚主义现象,甚至最后责任悬空。又如,在节约措施方面,若有一些具体量化的条款,如规定夏季政府机构和公共建筑物的空调设定温度不能低于摄氏26度,那么用法律推动节能的实际作用就会非常显著。

  最后,要采用多种手段来促使能源的有效、节约利用。以美国《2005能源政策法》为例,该法案对石油、天然气、煤炭和电力(含水电、核电)4大骨干能源行业列出了90亿美元的财政支持,分别用于节能、新能源技术和政策性拨款扶助;对于普通消费者和中小企业,该法也设立了许多颇有吸引力的经济奖励条款。而就我国目前来看,政府部门是能源战略、能源政策的制订者,能源产业发展的指挥者,也是节能增效措施的倡导者。但是我国出台的各种能源方面的法律法规,几乎没有针对老百姓的具体激励条款,与亿万人民的切身利益之间似乎总存在一定的距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源方面的立法应体现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行政措施与经济激励措施相配套的精神。这样,无论是机构、企业还是普通民众对开发利用新能源、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就都有了积极性,节能增效工作就不会仅仅停留在一般号召层面上,或是变成不能持久的“一阵风”。在倡导全民树立节能意识,努力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过程中,如何利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激励措施来贯彻落实国家的能源战略和能源政策,是摆在中国立法机构面前的重要课题。

  长期的能源规划及配套的能源政策涉及一个国家的经济进步、社会发展、人民生活、环境质量和国家主权的安全。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把有关能源问题的各项大政方针固定下来,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和有效率的法律制度,消除能源政策方面的法律法规政出多门、标准不一、缺乏协调的现象,有利于通过法律的刚性传播节约能源的法律意识,有利于推动节约型社会的最终形成。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