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法修改剑指贫富差距过大

时间:2005-08-29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虽然只有两处主要改动,却依然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

  权威人士指出,此次修改旨在缩小目前中国过大的贫富差距,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然而也有观点认为,在缩小贫富差距方面不应对个税法修订“抱过高希望”,更需在打破垄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多方面同时推进。

  根据财政部部长金人庆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此次修订的主要改动为:将个税起征标准从月收入800元提高到1500元;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

  长期从事税法研究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教授说:“此次个税法修改是‘小改’。”他认为,从长远看,目前实行的九级累进税率级次是否过多、纳税主体应是个人还是家庭等问题,将来都可以提上修订的议事日程。

  个税法修订的背后,是我国贫富差距过大的事实。财政部官员指出,个人所得税在所有税种里最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中国十多年来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不断加大。基尼系数达到0.447,按照国际惯例,基尼系数达到或者超过0.4,说明贫富差距过大。

  目前,我国中低收入阶层特别是工薪阶层,已成为税负最重的群体。去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00亿,其中65%来源于约为3亿人的工薪阶层。而占总收入一半以上的高收入者,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国家个税总收入的20%。

  金人庆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起征标准是1993年制定的,但是在当时的就业者中,“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为1%左右,到2002年已升至52%左右”。在收入提高的同时,职工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也呈上升趋势:2003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年提高60%,导致“职工消费支出不能在税前完全扣除,税负明显加重”。

  因此,草案提出,将工资、薪金所得起征标准由目前的800元每月提高到1500元每月,以解决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

  工薪阶层的纳税人数最多,并且由于收入来源单一、实行代扣代缴制,完税率最高。而高收入者则由于收入来源多源化,享有多源扣除,逃税和漏税现象较多。

  以私营企业主为例,他们一方面可以将个人生活费用打入企业费用,少交税;一方面可以减少企业的分红,甚至不分红,这样就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必须自行申报,其他纳税人包括高收入者,都只是由其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申报,纳税人自己不必自行申报。这样,当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或者扣缴不足时,只能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而不能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影响了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

  “有必要明确个人所得超过一定数额的高收入者,也必须依法自行申报,税务部门应重点加强监管。”金人庆说。据了解,修正案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后,国务院将制定“高收入者”的申报标准。

  草案提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都必须自行申报,税务机关就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纳税人,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草案规定,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形成对高收入者双重申报、交叉稽核的监管制度,有利于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此次个税法修订,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贫富差距问题?刘剑文表示了谨慎的乐观:“公平是相对的。从积极方面看,把个税扣除额提高到1500元,可以调整工薪阶层的税负,能够让他把自己的收益一部分来进行投资。”同时,强化高收入者的个税征缴,“能通过高收入者的纳税来救助比较贫穷的人”。

  然而也有观点认为,当前行政垄断、地方保护以及少数官员腐败等问题,导致相当一部分财富向少数人集中。因此,若要有效缩小国内贫富差距,除借助税收、转移支付等手段调节外,更需要进一步确保市场的公开、公正,坚决打破垄断尤其是行政垄断,加快最低工资、社会保障等方面立法的全面推进。 

来源:《经济参考报》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