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司法权威需要舆论监督

时间:2005-08-26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读完法制日报8月18日司法版发表的徐爱民先生的《媒体要带头尊重生效裁判》一文后,笔者作为法官有不同的看法。加强司法的权威固然重要,但问题在于,司法的权威从何而来?难道 说司法的权威是被媒体的不尊重而破坏的么?

  在一个民主社会之中,舆论作为对国家机关监督的一支重要的力量,应当具有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的权利,而批评是舆论监督的主要方式之一,以司法机关需要权威为由拒绝媒体对裁判的批评,显然是将舆论监督排斥在对司法监督的大门之外,这样的结果无疑与现代民主理念背道而驰。

  那么,司法的权威从何而来?笔者认为,司法的权威从形式上看是靠国家强制力实现的,但其基础则是司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如果我们的司法机关都能够公正地合理地高效率地处理案件,使国家的法律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司法权威自然而然就会得以实现。但是,如果司法机关不能做到司法公正,甚至还有相当部分的冤假错案的发生,司法权威也就无从谈起。倘若再拒绝舆论的监督,错案得不到纠正,冤案不能平反,导致群众不相信法律、不信任司法机关,何来司法权威?因此,笔者认为,加强舆论的监督,不但不会破坏司法的权威,相反地,通过加强舆论的监督,可以有效地增强法官的社会责任意识和法律素养,使得法官的裁判更加公平、公正,进而最终地从实质上提高司法的权威。

  徐爱民在文中认为,对法院生效裁决的纠正只能通过司法程序来进行,“而不是对生效裁判妄加评判,这种不尊重生效裁判的行为对法治建设的破坏程度无疑是非常巨大的”。但是,我们知道,司法公正是一种相对的公正,理想主义的司法体制是不存在的,但是,司法公正的相对性不能成为司法弊端存在的理由。司法体制改革应当是一个不断完善、不断进步的过程,而在司法体制不断完善与进步的过程中,包括舆论在内的各种监督是一种重要的力量,是揭露弊端、促进公正执法所必需的。

  司法的权威来自于法官自身的责任感和法律素养,来自于司法裁判的公正性,而正确的舆论监督恰恰有利于提高法官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与法律素养,促进司法公正。常言说,忠言逆耳利于行。实现司法裁判的公正,真正树立司法权威,需要这样的忠言。(程计山)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