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控权观念

时间:2005-08-24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修改引起社会极大关注,实在是因为它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密切。处罚的范围扩大,处罚的种类增多,罚款幅度大幅提高,意味着警察的权力得到扩展,以至于引发媒体言论:“警察事故多发与警察权的控制”。这种忧虑正常而理性,对于这样一部事关重大的法律,我们理应予以关注。

  本次修改并不是一次简单的修订,而是伴随社会转型的新的立法。如果立法者没有这种指导思想的转变,我们很难期望“良法”的面世。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这是修改执行了十余年的治安条例的根本缘由。

  当然,伴随社会转型而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改,同样也存在着转型问题。这种转型,就是社会的治安管理应从“社会控制型”转变为“公民权利保障型”。

  综观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透着浓重的“社会控制”色彩,这是特定年代赋予它的使命。而对于一个已经日益多元化的时代来说,保护民众的利益应当成为立法的根本需求。如果没有类型的转变,出台的法律不仅不能促进社会转型,保障社会转型,反而可能会成为社会转型的障碍。近观《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大有改进。

  要立法先得改观念,执行先进的立法,也需要观念的提升。

  草案以保障公民权利为本,这就意味着《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是一部规范警察权力的法。

  讲到规范警察权力,首要的就是明确警察权力的来源。在我看来,警察权力来源于人民,是为保护民众的权利而存在,而不仅仅是为维护社会秩序而存在。因为权力的来源决定着权力行使的目的,权力行使的状态,为谁而行使,对谁负责。具体的警察权力确实来源于国家,但这不是警察权力的本源,国家权力的来源是公民,没有民众的信任和认同,政府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因此,警察权力的本源是公民。

  在我看来,这是警民矛盾之所以存在的本质原因。尤其是相对于治安管理处罚领域,此时的民众与违法者在身份上是重叠的,因而很容易因为违法行为而引发对公民权利的漠视。但愿公民的权利不被立法者所漠视。我们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而立法,我们在确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也不应忘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究竟是为了处罚违法行为,还是要规范警察权力?对违法行为当然要进行处罚,这是一个社会保持秩序状态所不能缺少的。因此,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为了处罚违法行为,这没有错。但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只是一种事实需要,更为重要的是,当我们设定一种权力后,它在保护公民权利的同时,也对公民的权利构成威胁。因此,有违法必有处罚,然有权力也必有控制。前一方面在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肯定会成为立法者关注的对象,而后一方面则容易被我们所忽视。尤其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以及中国现实制度中,我们都缺少“控权”的传统。但警察的“事故多发”、警察权力的经常被滥用,乃至于警察权异化成部门和个人谋利的工具等现象,时刻都在印证着这样一句名言而使我们警醒:“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败”。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