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大代表的主体地位

时间:2005-07-13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的发展和完善程度是衡量国家政治生活水平的重要标志。人大代表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处于主体地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一地位是我国的政治制度所决定的,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是在工作实践中充分体现的,是在代表与其他各方面关系的基础上确立的。

  第一,人民当家作主是人大代表主体地位的政治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第二条中的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权力的主体性、法定性,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当家人,人大代表必须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下,明确自己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第二,依法产生、依法履职是人大代表主体地位的法律保障。依据《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大代表组成的会议,主体是人大代表。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群众,是人民的代言人。人民就是通过自己的代表来行使参与和管理国家事务、做国家主人的权利的。《代表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选举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也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与国家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相比有鲜明的法定性,执行职务有法定性,工作程序有法定性,人身保障也有法定性。

  第三,与其他组织的关系是人大代表主体地位的社会定位。人大代表在与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等国家机关的关系上,都处于主体地位。在与原选举单位的关系上,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在与选民的关系上,代表是选民直接或间接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载体;在与人大常委会的关系上,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而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大代表组成的,人大代表又是由各选区的选民选出的、代表本选区选民意志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因此,人大常委会必须要接受代表的监督。人大常委会机关则要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条件,为代表行使职权提供有效的服务,成为真正的代表机关。在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上,代表有依法监督的权利。因此,人大代表在与各个国家机关的关系上始终都处于主体层面。

  第四,积极履行代表职责是代表主体地位的实践表现。人民当家作主,发挥人大代表在国家和地方经济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就必然要求人大代表遵循“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代表人民”的原则,始终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人民至上、议政为民、权责统一的政治理念,切实做好代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代表法》第四条“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和第二十五条“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可以看出,代表法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和闭会期间的各项职权和义务,其核心就是必须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必须密切联系选民,倾听和反映群众的呼声,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些都是以人大代表为主体开展的,也是人大代表的主体地位所决定的,同时人大代表的这些作为,充分体现并巩固了自身的主体地位。

  如今,社会上对人大代表主体地位的认识还存在一些误区.认为人大代表仅是一种荣誉、是一种待遇。还有一些人认为是对某些为社会作出了一定贡献的人的一种认可,从而给予其相应的政治头衔。更有甚者,认为人大代表是一种“摆设”。这些错误观念的产生,都忽视了人大代表的政治灵魂——主体地位,从而影响了人大代表作用的发挥。各级人大,特别是人大代表自身,只有澄清这些错误认识,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密切联系选民,切实履行好人大代表的法定职责,才能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山东省莱芜市人大办公室 王汉杰 于学农 王维强)

来源:中国人大新闻网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