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职评议应提高“含金量”

时间:2005-04-04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大监督同级“一府两院”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性、程序性职务活动,民主集中制极强。述职评议倍受社会各界关注。但在实际的评议活动中,评议效率低、效果差,不尽人意,亟待提高评议“含金量”。

  首先,述职目的要明确。通常述职的内容主要有:执行法律法规和人大决议、决定情况;述职者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处理社会热点、焦点、难点问题情况;办理议案、建议、督办、批评情况等。这些内容体现了述职单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又涵盖了人大监督的具体内容。因此,述职的目的从根本上看,是不定期向人大报告工作的具体化,让人大评议述职单位的执法情况、依法行使职权情况、管理能力和执政水平情况等,对述职单位一个时期内的情况作出客观、准确评价活动。

  其次,评议选题要准确。评议选题应当围绕人大职权,抓大事、议大事、顾全大局,根据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选题,根据经济建设中心选题,根据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选题,根据每年人代会的决议选题,根据“一府两院”每年工作重点选题。力求议题适时、鲜明,倍受同级党委重视,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各界关注。通过评议,剖析问题成因,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对策,不断促进社会进步,促进依法行政,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

  其三,述职发言要提高。在述职时,常犯的错误有:述职者重于叙述业绩,而忽略存在问题及违法情况;述职者未能把职务工作与选民、公众的关心作出客观、全面的比照;把评议会混同为“单位总结”、“思想汇报”;重于述职单位内部发生的机关事务。导致评议代表、公众无法感受到述职者的执政能力、执法能力,管理水平。显而易见,评议代表和社会公众对述职单位的内部事务,所获得荣誉和嘉奖不感兴趣,评议者想听到的、评议的重点在于被评议者的执政能力、执法能力、执法水平、管理水平等具体事务。

  其四,评议活动要实际。客观上看,多数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评议对象日常接触少,了解的情况不多。有的并不是非常准确、全面地了解、定位被评议单位的具体工作,有的评议委员事前准备不足,对评议单位的背景或起步点了解不详,参照比较对象不当,影响了评议质量、发言水平。因此,评议代表在评议前应加强调查研究,全方面了解被评议单位,与之有密切关系的行业和部门,上下级部门等的人和事,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征求民意,完整清晰地掌握被评议单位的具体情况,才能将评议工作落到实处。

  其五,评议发言要透彻。由于评议人员缺少全面了解,缺少调研,准备不足,因而凭印象、凭感觉、凭感情地在评议会上发言,影响了发言质量。有的发言重形式、轻内容,套话空话多,随想随说、内容零乱、逻辑不清。谈问题似是而非,谈成绩浓墨重彩。有的着重评议述职者个人的为人处事、道德情操等,为述职者唱赞歌,偏离了评议重点。评议发言是建立在调查研究基础之上的,只有这样,评议发言才能围绕重点,提出有见地、有价值、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才能使被评议单位的工作有所改进,有所启发,有所提高。

  其六,评议主体要扩大。当前,评议工作主要由人大代表组成评议小组,还是一种“官方”行为,人民群众参与的极少,所以述职者不必担心来自民意的压力。揭短亮丑是在“半公开化、半透明”中进行,媒体的宣传力度也不大、造成社会对评议工作关注度不高,参与率低、评议的民主气氛不浓,监督的合力不足,未能形成人大监督、舆论监督与群众监督有力地结合起来。因此,评议工作,缺少群众参与,缺乏媒体监督,是难以深入、精彩的。

  最后,评议结束要督察。评议结果和整改结果应当与干部的升降、奖惩挂钩,对政绩突出者,建议提拔重用,对不按审议意见及时整改的,要动用质询、罢免、撤职等手段给予处置。在评议之后,不能置问题于不顾,而应加强跟踪督察。追查问题是如何加以解决的,进展如何,效果如何?随时掌握整改的进展,才能提高评议的质量,减免“评后无果”,“你评你的我干我的”现象发生。

  总之,评议工作需参与评议者与被评议对象目的明确、议前了解、言之有物、评之有效,督之有果,重实际、重实效,才能议深、议透、议出水平,全面提高评议质量。

杜晓伟 张德立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