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下半年有望出台 配套文件开始起草

时间:2005-03-25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随着西安“宝马”彩票案中公证员违法办案等典型案例的曝光,媒体和民众发出了“公证是否公正”、“公证人员是否诚信”的疑问。怎样才能解决“公证不公正”的难题呢?

  解决四大矛盾必须推进公证立法

  办证给回扣、压价竞争、乱设办证点、公证辅助人员管理混乱……种种混乱现象集 中

  反映了公证业面临的四大突出矛盾:一是公正执业的平等性与公证处实际地位不平等之间的矛盾,现有公证制度设计中公证处与司法行政机关按行政层级对应设置,是产生公证业务不正当竞争的一个重要因素;二是公证执业的独立性与公证处独立法人地位难以落实之间的矛盾,一些地方改革不到位,特别是只改体制,不改机制,成为导致公证处不能依法享有人财物和公证业务自主权的一个重要原因;三是公证执业的专业性与公证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公证法律服务需求之间的矛盾;四是公证执业的非营利性与个别公证处、公证人员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

  为解决这些问题,规范公证服务秩序,司法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五条禁令: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公证收费标准;严禁私自收费;严禁擅自增设收费项目;严禁公证处和公证员支付带有回扣性质的费用和利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索要、收取带有回扣性质的费用和利益。

  而要从根本上解决以上矛盾和问题,则需要推进公证立法。

  建议立法明确公证机构非营利性质

  《公证法》草案2004年12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一读审议,全国人大内司委和常委会许多委员在审议时提出,《公证法》应对公证机构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

  来自各地司法行政部门的负责人今天在司法部全国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动员会上讨论公证法草案时,也表达了同样的意愿。他们建议《公证法》对公证机构性质作出科学概括,即公证机构的职能具有广义的法律服务属性,是根据国家法律授权,面向社会提供的一种专属性的公共服务,具有非营利的性质。

  三大趋势要求立法扩大公证业务范围

  司法部部长张福森今天说,目前公证服务呈现出三大趋势,一是由办理传统民事公证为主向以民事和经济类公证并重转变,经济类公证总量超过民事公证;二是由办理简单公证证明向提供多样化、多层次公证法律服务为主转变;三是办理涉外公证为主向国内和涉外公证并重转变,国内公证大幅增长。这些变化对立法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保全证据公证、关于个人财产转让、出让以及捐赠公证、开奖公证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证,是在实践中需求量较大,能充分发挥公证职能的公证业务,对维护当事人以及公众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制作票据拒绝证书业务,是公证业的国际通例,也是市场经济领域中、涉外民商事交往活动中经常发生、经常采用的保障机制。因此,司法部建议立法增加上述内容,并允许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在立法权限内根据本地实际设定必要的强制公证事项,以便更好地发挥公证能力。

  据悉,《公证法》今年下半年有望出台。目前司法部已启动《公证法》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肖玮)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