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立法为民,加强地方立法工作
时间:2004-02-20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坚持立法为民,加强地方立法工作
--摘自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本年度共审议地方性法规案27件,其中已制定和修订6件,一审8件,审查批准郑州市、洛阳市地方性法规13件;作出具有法规效力的决定5件;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完成了9部国家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在立法工作实践中,注重做到:第一,坚持民主立法。在编制省2004—2008年五年地方立法规划时,通过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征集地方立法项目,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献言献策,共提出立法项目建议197件。同时,在具体法规特别是涉及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制定过程中,广泛吸取民意,集中民智,如在起草《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时,通过《河南报业网》和《大河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内,浏览网页的达近万人次,收集到76条有价值的修改意见。这些举措使立法工作建立在深厚的群众基础上,使法规更好地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受到了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的高度评价。第二,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常委会始终高度重视法规质量,从调研、起草、提请、审议等环节严把质量关。在立法项目的选定上,做到成熟一个提请一个,不成熟的法规案不予提请审议。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以严肃负责的态度对每个法规都逐条逐句地研究讨论,使所制定和批准的每部法规都不与上位法相抵触,体现地方特色,较好地处理公民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权力与责任的关系,而且从立法技术上对法规进行精益求精的修改,使法规的质量得到进一步的提高。第三,坚持立法活动规范化。制定了《河南省地方立法技术规范》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方性法规起草工作的意见》,对起草、修改等一系列地方立法行为以及法规的一些技术性问题进行规范。第四,认真总结立法工作经验。召开了河南省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对我省20多年来地方立法工作的经验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地方立法工作进行了部署。会议总结的立法工作经验,如坚持党的领导、走群众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突出地方特色、增强可操作性等,对指导今后我省的地方立法工作将起到积极作用。
编辑:河南人大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