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关于修订《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的说明。我省这部“管法的法”完成修订后,基层省人大代表和普通群众的呼声,将在立法工作中得到更多体现。
2001年我省出台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对规范我省地方立法程序、健全地方立法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订,是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新修订的立法法精神,进行的全面修订。法规的名字由原来的“立法程序规定”修改为“立法条例”。
根据新的条例草案,基层省人大代表和普通居民的意见建议,在制定法规中将有更多机会得到采纳。在确定立法项目时,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社会公开征集到的线索、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事项,都可以作为立法项目来源。在起草阶段,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在审议阶段,要通过多种形式征求省人大代表的意见,人大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参加;对专业性较强或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法规案,要召开包括人大代表在内的论证会或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众代表、部门、专家、省人大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