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字体: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5-05-27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2015年5月26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 研究办理的代表议案共有19件(总第003号、总第009号、总第023号、总第025号、总第026号、总第028号、总第029号、总第042号、总第043号、总第049号、总第056号、总第057号、总第058号、总第059号、总第071号、总第072号、总第073号、总第088号、总第092号)。财经委员会收到议案后,非常重视,及时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省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并进行了认真研究。总的办理意见是:已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度立法提请审议项目的1件;已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度立法调研项目的4件;建议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4件;建议暂不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10件。5月20日,财经委员会将办理意见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会议同意将办理意见的报告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具体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已经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度立法提请审议项目的1件商丘市代表团刘明亮等16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的议案(043号)”中指出,为进一步规范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有效地促进经济、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建议制定该条例。财经委员会研究认为,国家对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高度重视,国务院先后下发国发〔2005〕21、国办发〔2005〕33号文件,将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列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点工作,明确要求做好相关立法工作。2008年,省政府制定了《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对全省“禁粘”、“禁实”,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发挥了很好的作用。鉴于省政府制定的上述“管理办法”中设定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政府规章涉及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实行两年后应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据此,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已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立法计划,目前此项立法工作正按计划推进,有望年内出台。
        二、已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度立法调研项目的4件
        1.新乡市代表团王树安等12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电子商务管理条例》的议案(026号)”中指出,电子商务在发展中暴露出商品质量无保证、服务承诺不兑现、销售纳税不公平、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越来越多。建议制定《河南省电子商务管理条例》。商丘市代表团刘明亮等14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电子商务发展应用条例》的议案(042号)” 中指出,我省作为电子商务大省,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上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服务能力和水平尚待提高,发展的制度环境还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市场监管和信用体系建设有待增强等,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以解决。建议制定《河南省电子商务发展应用条例》。开封市代表团刘茜等16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电子商务管理条例》,规范电商经营行为,降低消费者网购风险的议案(025号)” 中指出,电子商务监管制度存在漏洞,现行法律法规存在针对性差、适用性不强的问题,建议制定《河南省电子商务管理条例》。财经委员会研究认为,我省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在装备制造、食品、服装等领域涌现出一批居于全国领先地位的本土电商平台,郑东新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中部国际电子商务产业园、河南省电子商务产业园等园区初具规模。但我省的电子商务发展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出台法规加以解决。省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我省的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已将《河南省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条例》列入2014—2018年立法规划和2015年立法调研项目。财经委员会把《河南省电子商务条例》的立法调研列入了2014、2015年工作要点,提前介入对该条例进行立法调研。下一步,财经委员会将会同省商务厅等部门,加快立法步伐,争取早日将条例(草案) 提请常委会审议。代表们提出的问题,在条例出台实施后将会得到解决。
        2.焦作市代表团张晓林等11位代表在“关于加强互联网地方立法的议案(049号)” 中指出,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特别是手机等便携式移动互联网终端的普及,带来了生活、工作、学习方式的重大变革,与之伴随的各种矛盾也日趋凸显,建议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财经委员会研究认为,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规划、建设、健康运行和信息安全,制定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确有必要。《河南省通信条例》已列入了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度立法调研项目,目前该条例的立法工作进展顺利。在这一《条例》中,我们将充分考虑代表们的意见和要求,对互联网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规范。
        三、建议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4件
        1.濮阳市代表团李海轩等11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农村垃圾处理办法》的议案(023号)”中指出,当前农村产生的垃圾远远超过了农村环境的自净能力,农村垃圾处理难已上升为制约农村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建议制定《河南省农村垃圾处理办法》。商丘市代表团刘明亮等16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的议案(总第039号)”中指出,城乡特别是农村在垃圾处理方面较为原始,严重影响了全省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不利于“整洁村镇” 活动的整体推进。建议制定《河南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财经委员会研究认为,为了解决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问题,2009年,省政府公布实施了《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垃圾产生量快速增长,农村垃圾的处理面临着范围广、任务重、管理不规范、居民环保意识不够等问题。此外,城乡垃圾的成分也发生了变化,传统的垃圾处理方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此,建议将制定一部包含城市和农村垃圾处理管理规范的地方性法规纳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2.新乡市代表团王树安等12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服务业发展条例》的议案(029号)”中指出,我省服务业发展迅速,在增加就业、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当前我省服务业存在组织结构不合理、总量偏低、培育发展知名品牌力度不够、商业网点建设缺乏统筹规划、收费标准不合理等问题,为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建议制定《河南省服务业发展条例》。财经委员会研究认为,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地方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对于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产业竞争力、吸纳城乡新增人员就业、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有效降低能源消耗、提升城市综合实力和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河南作为一个快速发展的人口大省,始终高度重视服务业的发展。2014年9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高成长服务业大省建设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高成长性服务业发展,向省政府提出了要提高认识、完善组织协调、突出发展重点、推进融合发展、抓好规划和人才培训、抓好政策落实、强化载体建设、构建大通关机制、加强统计考核、统筹推进等要求。同年,省政府密集出台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成长服务业大省的若干意见》(豫政〔2014〕4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57号) 等12个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重点推动现代物流、信息服务业、金融业、旅游业等行业的发展,为全省服务业快速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但由于我省服务业基础较弱,与发达地区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同时还存在增速比较低、比重相对小、结构不够优化、发展服务业思想解放不够、人才匮乏等问题,需要加以引导和规范。建议将《河南省服务业发展条例》列入常委会立法调研计划。
        3.开封市代表团张绍敏等16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出租车管理条例》的议案(073号)”中指出,随着城市出租车拥有量的增加和相关方面法制建设的滞后,在出租汽车行业成长的同时,也出现了制约行业有序发展的矛盾和问题,如乱涨价乱收费、拒载乘客等,人民群众很有意见,建议制定《河南省出租车管理条例》。财经委员会研究认为,出租汽车是城市客运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被称为“城市的流动窗口”。加强对出租车的管理,关系到城市客运交通秩序的稳定,关系到乘客、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也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目前,陕西、广东、黑龙江、云南、海南、北京、上海等省、市已经出台了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为加强我省出租汽车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建议将该条例列入常委会立法调研计划。
        四、建议暂不列入常委会立法计划的10件
        1.济源市代表团在“关于制定城市管理法规理顺管理体制的议案” (003)中指出,目前国家和省级层面还没有统一的城管法规,致使目前城管执法的法律体系和部门机制存在诸多问题,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法规。新乡市代表团王树安等11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城市管理条例》的议案(025号)”中指出,为规范城市管理,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精神,建议制定《河南省城市管理条例》。开封市代表团张绍敏等15位代表在“关于将《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升格为地方性法规的议案(056号)” 中指出,由于该“办法”不具相应的法规效力,在依法维护市政设施方面缺乏有效保护,建议将“办法”升格为相应的法规。开封市代表团李玉坤等11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城市管理条例》的议案(071号)”中指出,建议尽快制定我省城市管理条例,从立法层面上明确城管部门的职责、组织架构、管理方式等。郑州市代表团周炎红等10位代表在“关于尽快制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议案(088号)”中指出,为适应当前城市突飞猛进的快速发展形势需要,制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刻不容缓。财经委员会研究认为,随着我省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省城市规模逐步扩大,城市发展在带来文明和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近年来,我省先后出台了《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规章,对我省城市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人口、资源、环境、交通以及城市空间、规模、结构等各方面的压力和问题进行了有效的调整。依法管理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由于城市建设和管理涉及城市经济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制定一部全省综合性的城市管理法规难度很大,目前还不具备进行立法的条件。

        2.新乡市代表团王树安等12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促进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条例》的议案(028号)”中指出, “中华老字号” 承载着独特的技艺、精深的服务理念和商业文化等,是我国弥足珍贵的自主品牌。我省是“中华老字号” 比较集中的省份,但一些地市对老字号企业的保护、促进工作重视不够,部分老字号企业存在经营场地小、经营效益不好、生产的现代化程度低、产品创新不够等问题。建议制定条例,对老字号企业在资金扶持、税收减免及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等方面实施保护。财经委员会研究认为,河南对老字号企业的宣传保护、传承和发展是重视的。省政府于2013年启动实施商标战略,出台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把老字号企业纳入实施商标战略的重点予以扶持,鼓励老字号企业挖潜改造,积极申请注册商标,争创知名、著名、驰名商标。财政投入资金上千万元支持洛阳“真不同”、开封“第一楼” 等中华老字号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技艺保护、扩大经营等。积极引导全省老企业、老品牌开展老字号申报认定工作,今年已开展第四批河南老字号的申报认定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对老字号企业的保护传承工作,近期省商务厅正在协调相关部门研究支持河南老字号企业(品牌) 发展政策措施。建议待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并实施一段时间后,再制定相关条例。
        3.开封市代表团李玉坤等10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议案(057号)”中指出,为杜绝我省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建议尽快制定《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财经委员会研究认为,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省工程建设数量增多,规模不断扩大,工程结构日益复杂,工程建设风险也逐渐加大。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对于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目前,我省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规章体系已相对完备,管理比较规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主要是没有落实好规则(以统计数据为据),而不是无法可依。另外,议案中所提的建设安全监督机构不独立,机构人员缺乏,无正规编制等问题,也大多属于行政管理问题和执法不到位的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督促相关部门加强队伍建设,严格执法,强化建设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落实。
        4.开封市代表团张绍敏等16位代表在“关于制定《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议案(059号)” 中提出,随着我省居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精神生活的多样化,城市居民对养犬的热情正逐年升温。但我国目前尚缺乏对之进行规范的法规,我省亦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导致了城市养犬的负面效应日趋突显,逐渐成为城市发展的一个棘手难题。建议制定《河南省城市养犬条例》。财经委员会研究认为,由于养犬涉及城市管理的许多方面,我省城市的规模、自然环境、人文环境、风俗习惯等差异较大,制定一部全省统一的养犬法规难度较大,也难以达到应有效果。当前新的《立法法》已颁布实施,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均可制定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建议由有关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结合自己城市的实际,决定是否制定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5.开封市代表团李玉坤等10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金融市场管理条例》的议案(072号)”中指出,我省金融市场管理机制缺失,不少未经严格资质审核和审批的担保公司等非法金融机构在省内各地乘虚而入,以高额利息吸引储户,随后资金链断裂,致众多储户蒙受巨大损失,从而造成金融市场秩序混乱和社会不稳定,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赖度下降,严重影响政府形象,为尽快破解这一社会热点问题,建议从速制定《河南省金融市场管理条例》。财经委员会研究认为,金融市场涉及面广,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又包括金融同业拆借市场、回购协议市场、商业票据市场、银行承兑汇票市场、短期政府债券市场等;资本市场包括信贷市场和证券市场。就金融市场管理进行立法,事关金融基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其中第(九) 项为“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另外,关于投资担保公司的整顿和规范问题,国家和我省均高度重视。2010年3月8日,中国银监会等7部门发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以及监督管理均作出了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目前仍执行前置许可制度,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近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5〕22号),为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效化解各类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做出了工作部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非法集资现象也非常重视,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做了大量工作。综上所述,建议不将《河南省金融市场管理条例》列入常委会立法计划。
        6.新乡市代表团杨书廷等11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城市公共交通保障条例》的议案(092号)”中指出,建议以法的形式,确立公共交通的地位和作用,指导公共交通发展和安全管理,惩戒公共交通违规违法现象,切实维护公共交通安全,充分发挥城市公交在居民生活、城市建设和社会保障中的地位和作用。财经委员会研究认为,城市公共交通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对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促进节能减排、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综合交通系统具有重要意义。省政府高度重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2007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7〕87号),明确指出要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扶持力度,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规范的补贴补偿机制等。在立法层面,国务院法制办分别于2007年和2010年连续两次对《城市公共交通条例》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目前相关立法工作正在进行中。鉴于国家层面的立法正在进行中,为了保持立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建议待国家立法出台实施一段时间后,再结合实际制定我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版权所有: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豫ICP备05016546号
电话:0371-65954030(总值班室) 邮编:450003
地址:郑州市纬二路五号院 电子信箱:hnrdxxjszx@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