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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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10-29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2014年5月27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办理的代表所提议案共7件(总第005号、013号、047号、063号、064号、079号、081号)。环资工委收到议案后,非常重视,在征求部分提请议案的代表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7件议案进行认真研究,提出了办理意见。根据5月1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主任会议意见,进行了修改,现将议案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已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至2018年地方立法规划的3件

        郑州代表团贺慧玲等11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议案” (总第013号) 中提出,为更好地依法监督管理大气污染,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建议省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制定《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周口代表团程维明等11名代表在“尽快制定河南省空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议案” (总第063号) 中提出,近年来,我国多地相继出现持续雾霾天气,空气严重污染问题已成为人民群众强烈关注的敏感话题,为防治大气污染,建议尽快制定《河南省空气污染防治条例》。信阳代表团高曙霞等14名代表在“关于加快出台《河南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步伐的议案” (总第079号) 中提出,大气污染严重,雾霾天气时有发生,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健全的法制环境,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责任和义务,建立有效的约束惩戒机制。建议加快出台《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资工委研究认为,大气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生命健康,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美丽河南建设,既是重大民生问题,也是我省经济升级的重要抓手。依法防治大气污染,迫在眉睫,任务艰巨。为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建设美丽河南提供环境支撑,制定《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很有必要。省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环保方面的立法工作,已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列入2014至2018年地方立法规划。我们正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紧调研,力争早日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项目。

        二、建议列入立法调研项目的1件

        商丘代表团刘明亮等13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议案” (总第047号) 中提出,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镇噪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社会生活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较为严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居民投诉不断,反映强烈。建议制定《河南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环资工委研究认为,代表所提议案很好。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通过),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等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环境噪声污染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制定我省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非常必要。对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已经成为涉及全省人民身体健康的大事。环资工委将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对我省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认真调研,待条件成熟时督促有关部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这方面的法规。因此,建议将此议案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

        三、建议暂不列入立法计划的3件

        (一) 开封代表团李玉坤等12名代表在“关于制定土地污染防治条例的议案” (总第005号) 中提出,近年来,土壤污染现象严重,土地环境质量加速恶化,而现行法律、法规对土壤污染防治相对分散,缺乏针对性,各法之间缺乏协调,操作性不强。建议尽快制定《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环资工委研究认为,代表所提议案很好。目前,土壤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防治土壤污染越来越成为环境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虽然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部分法律对土壤污染防治有所涉及,但这些法律提供的只是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零散规定,对防治土壤污染作用有限。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今年,我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开展省、市、县三级人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动监督。通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动监督,推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同时,为我省今后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提供经验。环资工委建议,待上位法出台后,结合我省实际,在条件成熟时,再及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因此,建议暂不将此议案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二) 周口代表团程维明等11名代表在“制定《河南省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条例》的议案” (总第064号) 中提出,我省是农业大省,近年来农业发展日益加快,氮肥、农膜和农药大量使用,养殖业畜禽粪便无序排放,农作物秸秆不当处理,农村生活垃圾乱堆乱放,城市垃圾向农村蔓延等,造成农村面源污染日益严重。建议尽快制定《河南省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条例》,以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环资工委研究认为,代表所提议案很好。我省已颁布实施的《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及国务院颁布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我省实施的乡村清洁工程,对农村面源污染防治都做了明确规定。农村面源污染问题,牵涉面广、情况比较复杂。且我省的乡村清洁工程刚刚开始,急需进一步摸清这方面的情况,立法条件还不成熟。环资工委将与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切实加强这方面的调研工作,总结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乡村清洁工程实施情况,为我省治理农村面源污染的工作提供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再提请制定这方面的地方法规。因此,建议暂不将此议案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三) 信阳代表团周哲等12名代表在“关于尽快制定《河南省生态补偿条例》的议案” (总081号) 中提出,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为推动美丽河南建设,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建议尽快制定《河南省生态补偿条例》。环资工委研究认为,代表提出的议案很好。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是保护生态环境、节约集约资源的有效途径。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目前,生态补偿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国家层面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我省正在开展生态补偿制度的尝试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我们将加强这方面的调研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再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因此建议暂不将此议案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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