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

关于《河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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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5-09-26


关于《河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5年9月26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卫媛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23日下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对《河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 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总体上讲本办法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组织办法和程序规定便于操作,但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9月2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办法(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形成了《办法(草案)》(表决稿)。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五条中有些表述与上位法不衔接。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办法(草案) 第五条相关内容和顺序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省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一)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二)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三)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四)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批准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检察长; (五)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       员。”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宣誓办法仅适用省本级选举任免人员,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 宣誓问题缺乏根据。我们采纳了这个意见,将办法(草案) 第九条修改为: “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及其主席团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和程序,按照本办法执行。”
       此外,对《办法(草案)》还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后的《办法(草案)》(表决稿),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我省的实际,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以上报告和《办法(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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