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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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5-09-23

 

       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草案)》(简称草案),草案提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以上不出席常委会会议,或一年内未参加一次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应当辞职。会议审议中发言情况,将记入履职档案。

       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核心”,常委会组成人员需要具备哪些业务素质?《草案》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熟悉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履行职责所必备的知识。

       同时,还要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针对一些人想尽办法“挤进”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行列,但赋予这一职责之后,他们却“推三阻四”,用“忙”来推脱履行职责。草案明确提出,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正确处理常委会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提出要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档案制度”。履职档案记录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会议审议发言,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等履职情况。

       与其他省份相比,在针对组成人员违反守则的处罚方面,我省的要求更加严格。

       草案明确了应当辞去组成人员职务的4种情形:第一,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以上不出席常委会会议或者缺席常委会会议天数超过全年会议总天数三分之一以上的;第二,未经批准一年内未参加一次常委会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研究等活动的;第三,因身体健康、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等原因难以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责的;第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守则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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