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关于《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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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10-29

关于《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说明

———2014年5月27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范 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2013年6月,根据国务院推进机构职能转变和经济体制改革精神,我市全面启动了第十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着力打造有利于招商引资、开放合作、创新发展和便民利民的政务环境。经清理,我市行政审批事项由363项削减至141项。为固化行政审批改革成果,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依据清理结果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经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将涉及取消、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了“打包” 修改。

        (一) 《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将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的行政审批权限,明确为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 的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市)、区,明确审批部门为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第四十六条关于“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的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市)、区,将“市、县(市)、上街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修改为“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 《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

        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取消《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关于“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的行政审批规定,同时,为提高效率,将该条第二款燃气企业的答复时间由“三日” 修改为“两日”,与第一款合并表述。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虽然我们在《决定》的制定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但不妥之处仍在所难免,恳请大家在审议过程中多提宝贵意见。同时,也希望《决定》能尽快出台,以使我市地方性法规更加协调、完善,为促进中原经济区郑州都市区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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