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

关于《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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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10-28

关于《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4年7月30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王四川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28日下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进行修订是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29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条例》(表决稿)。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30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条例》第五条关于绿化原则及文字的表述斟酌修改,同时,建议增加利用中水浇灌花草和鼓励居民种花种草的内容。法制委员会对上述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将《条例》第五条修改为:“城市绿化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注重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乡土植物应用;积极发展牡丹园艺,建设以牡丹为特色的洛阳园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绿化建设和养护的先进技术,推广立体绿化,推广使用城市中水和其他节水型灌溉方式,建设节约型园林绿化城市。” 同时增加一款,内容为“鼓励居民利用自有居住空间开展绿化”,作为该条的第三款。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确需改变规划绿地性质和用途的,要严格程序、从严管理。为避免随意改变绿地性质和用途,建议在《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增加向社会公示、征求群众意见的内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将《条例》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和用途。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 《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对绿色廊道树木的保护,这一规定很好,但是“重大项目建设除外” 的表述太笼统,容易产生歧义和随意性,建议予以明确。法制委员会对这一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行道树形成的城市林荫道,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绿色廊道,并向社会公布。绿色廊道的树木,除抢险救灾、死亡、存在安全隐患或者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要更新外,不得砍伐。”此外,对《条例》还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条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洛阳市的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批准。

        以上报告及《条例》(表决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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