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

关于《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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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5-07-27

 
关于《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5年7月27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新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4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省政府提请的《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我省湿地资源,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条例》是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一审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 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林业厅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送各省辖市、部分县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单位征求各方面意见。同时,赴省外进行了学习考察,并到南阳、平顶山、三门峡等地进行调研,深入实地察看了一些湿地保护的工作情况。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6月18日,将第二次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发送到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多次召开座谈会进行研究修改。7月1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林业厅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7月16日,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审议修改中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在湿地保护工作中的责任。一些地方提出,根据湿地保护工作的实际建议增加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根据这一意见,参照外省的做法,在《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 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本条的第四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二、关于湿地保护规划。《条例(草案)》第九条对编制湿地保护规划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条湿地保护规划编制的规定应当分层次表述,建议修改。根据这一意见,审议修改中将本条修改为三款: “省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应当在湿地资源调查的基础上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卫生和计划生育、旅游等部门组织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审批。”
       三、关于对湿地实行名录管理的问题。《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规定了对湿地实行名录管理。调研过程中,一些地方提出,在本条中应当对列入名录管理的湿地范围有明确的界定。审议修改中,参照国家和兄弟省有关规定,在本条中增加了“面积在八公顷以上的湿地,应当列入湿地名录” 的内容。同时增加一款内容作为本条最后一款: “公布湿地名录时,应当同时公布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范围、管理部门、责任单位等事项。保护范围的划定应当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连通性、稳定性及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四、关于湿地保护小区。条例对湿地小区的建立及保护作了规定,主任会议审议时认为,在湿地分级分类保护体系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基本上涵盖了需要依法保护的湿地,无需再设湿地保护小区。根据这一意见,删去了条例中关于湿地保护小区的相关内容。
       五、关于一般湿地的保护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规定了对湿地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建议再增加对一般性湿地保护的内容。根据这一意见,审议修改中增加了一条内容作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 的二十二条: “对尚未建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的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生态功能退化”。
       六、关于黄河湿地保护特别规定。河南黄河流域湿地总面积约占全省湿地面积的32%。黄河湿地生态系统具有多样性丰富性,但是目前黄河湿地面临的威胁非常严重,主要是围垦、圈占、污染、违法建设等。在对条例的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提出,建议把黄河湿地保护的内容作为专章纳入本条例中。法制委员会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为此做了专题调研,召开了由省政府法制办、省林业厅、河南黄河河务局及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根据黄河湿地实际在条例中增加了对黄河湿地保护的内容,针对条文的具体规定又先后两次征求有关各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条例增加了一章对黄河湿地保护的特别规定,共7条内容。作为《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 的第五章。
      七、关于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在审议修改中,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依据上位法有关规定,对法律责任部分主要作了两方面的修改, 一是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和条文的顺序, 将《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第六项单列一条,即《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 的第三十九条;二是根据《条例(草案)》新增加的内容,在法律责任部分增设了相对应的罚则,即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 第四十条第三项和第六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内容。

       此外,对《条例(草案)》还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现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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