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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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10-29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的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2014年5月27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办理的代表所提议案共15件(总第002号、003号、007号、008号、012号、017号、025号、027号、035号、036号、038号、039号、056号、067号、068号)。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议案后,及时征求省政府法制办、省卫生厅、省计生委、省住建厅及鹤壁市人大常委会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并与代表进行了沟通。5月15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议案办理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同意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拟于今年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有5件

        1、开封代表团李玉坤等12位代表、郑州代表团贺慧玲等11位代表、洛阳代表团董广安等13位代表、平顶山代表团王玲等10位代表在“关于建议修订《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议案” (总第002号、012号、056号、068号) 中提出,鉴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家计生政策的调整,以及我省的人口情况,建议尽快修订《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善我省生育政策,将“单独二孩” 政策纳入条例调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 15号),从我国实际出发,对生育政策进行调整,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扎实有序推进生育政策的重要举措,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目前,浙江、安徽、江西、北京等省市已根据中发[2013] 15号文件精神,对本地相关法规进行了修订,调整了生育政策。我省对此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已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时与政府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并进行深入调研,起草了《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五月份会议审议。

        2、新乡代表团王树安等10位代表在“关于修订《河南省旅游条例》的议案” (总第027号) 中提出,近年来,我省旅游业呈现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旅游业已成为拉动河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对其他产业的带动作用也日益凸显,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整体形象提升,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在我省推进旅游业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需要通过立法手段予以规范。同时,《河南省旅游条例》与2013年4月国家颁布的《旅游法》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有效解决旅游业存在的问题,建议结合《旅游法》的贯彻实施,尽快修订《河南省旅游条例》。《河南省旅游条例》于2007年3月30日由第十届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河南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发展环境、推动旅游产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省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同时,2013全国人大常委会也颁布了《旅游法》,对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市场监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权益保护等方面都作出了新的规定。为使《旅游法》更好地贯彻实施,确保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的有效衔接,省人大常委会已将该条例列为今年审议的立法项目。目前,条例修订调研和起草工作正在紧张地进行,拟于9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已列入2014年度地方立法调研计划的议案有6件

        1、开封代表团李玉坤等12位代表在“关于修订《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的议案” (总第003号) 中提出,我省传染病疫情形势严峻,传染病防治工作十分紧迫,而我省防控机构与防控设施还比较薄弱。建议尽快修订《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加大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加强传染病防治队伍和机构建设,并将结核病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逐步扩大报销范围和提高报销比例。近年来,我国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增多,接种范围扩展,预防接种任务加重,传染病防控任务依然艰巨。由于《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是1995年出台的,已实施多年,一些条款和内容存在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与社会对公共卫生服务的需求不相适应的情况。为推动相关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已将修订《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列为2014年地方立法计划调研项目,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研起草工作,在修订这部法规时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2、开封代表团李玉坤等12位代表、新乡代表团王树安等11位代表、郑州代表团李婷等11位代表在“关于修订《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议案” (总第007号、025号、036号) 中提出,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文明、安全、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建议尽快修订《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管理体系,制定强有力的管理措施,明确各部门管理责任,建立政府主导的联动机制,在住宅小区形成讲法制、讲文明、讲和谐的浓郁氛围。近年来,物业管理行业迅速发展,物业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逐渐增多,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对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2001年我省颁布《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后,2003年国务院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并于2007年进行了修订。目前,我省条例存在与物业管理行业发展不适应、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况,对我省条例进行修改很有必要。省人大常委会已将修订《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列为2014年地方立法计划调研项目,法工委考虑这一法规调整社会关系的特殊性,拟委托专家学者担任起草工作。

        3、郑州代表团杨万里等11位代表在“关于尽快修订《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议案” (总第035号) 中提出,我省是全国重要的少数民族散居大省,随着中原经济区建设的全面展开,河南经济社会发生了显著变化,1994年颁布实施的《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相关条款已不能适应我省民族工作新形势、新发展的需要,影响了我省民族工作的有效开展,建议修订《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是1994年制定的,其间国家关于少数民族政策已有新的调整,有必要对我省条例予以修改。省人大常委会已将修订《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列为2014年地方立法计划调研项目,有关部门正在开展调研起草工作,在修订这部法规时,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4、鹤壁代表团在“关于加快淇河保护立法的议案” (总第038号) 中提出,为依法保护、科学管理淇河,推进淇河流域的可持续发展,并为建设美丽河南作出应有贡献,建议加快淇河保护立法。淇河发源于山西省,入豫后流经辉县市、林州市、浚县、淇县,加强淇河流域保护,是维护豫北良好生态环境、实现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为做好这项工作,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河南省淇河保护条例》列为2014年地方立法计划调研项目。目前,法制工作委员会正会同鹤壁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调研起草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及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未列入2014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的议案有4件

        1、开封代表团李玉坤等12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社会信用体系条例》的议案” (总第008号) 中提出,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够完善,恶意拖欠和逃避银行债务、偷逃税款、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河南的形象。建议尽快制定《河南省社会信用体系条例》。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善优化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信用体系建设涉及社会方方面面,概念范围不好界定,而且一些不诚信的行为,法律都有调整,通过法律的有效实施,可以加以解决。社会诚信涉及面广,制定一个综合的社会信用体系条例条件尚不成熟,建议暂不列入立法计划。

        2、新乡代表团杨书廷等11位代表在“关于修订《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议案” (总第017号) 中提出,因现行人防法律法规中,没有就结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 的产权归属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已成为困扰人防工程建设的一大难点和社会关注的敏感问题。建议通过立法形式,明确“结建” 人防工程国家所有权属性。当前,结建人防工程权属问题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影响和制约人防工程建设发展的难点重点问题,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省人大常委会已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订工作列入2014年至2018年立法规划。经了解,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着手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修订调研工作,建议在上位法颁布实施后,及时组织开展我省条例的修订工作。

        3、商丘代表团李稳等11位代表在“关于进一步完善殡葬管理机制,积极推进殡葬制度改革的议案” (总第039号) 中提出,殡葬制度改革是社会行政管理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快殡葬制度改革,依法规范丧葬行为,倡导文明节俭的丧葬习俗,对弘扬文明新风,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议修改完善《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是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于1999年制定出台的,制定时间较长,虽于2004年进行了一次修改,但是,有的规定仍不能完全适应殡葬改革现实需要,有的规定与之后制定、修订的法律法规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应予以修订完善。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待条件成熟时即时对条例进行修订。

        4、周口代表团张明山等12位代表在“关于修改《河南省信访条例》的议案” (总第067号) 中提出, 《河南省信访条例》于1997年1月制定,对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确处理信访案件,妥善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近年来国情、省情发生了较大变化,条例已经难以完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并暴露出不少问题,制约了信访工作的良性发展,信访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建议修改《河南省信访条例》。《河南省信访条例》颁布实施后,为解决社会纠纷和各种社会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受社会转型期经济社会深刻变化的影响,信访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现实需要,有必要对信访条例进行修订。经了解,在2014年初的全国信访工作会议上,国家信访局已明确提出,今年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务院《信访条例》实施情况开展调研,为信访立法做准备。鉴于国家信访制度正处在改革变化过程中,建议我省条例暂不作修改,待国家层面法律出台后,再予以修改完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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