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2013年5月28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王新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2年11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根据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工作的实际,对我省的实施办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教育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并印发各省辖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到新乡、鹤壁等市和部分县、区进行调研,召开了相关部门及教师、家长代表参加的座谈会。4月19日,召开了由省编办、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地税局等省直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对教师编制、学校规划建设、经费保障等重点问题进行了研究。4月27日,法制委员会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及部分教育、法学方面的专家,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和调研情况,再次对《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5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对《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在审议修改中,我们始终坚持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中解决好义务教育中存在的学校建设、教师编制、适龄儿童入学等问题,始终注重法规的可操作问题。5月14日,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又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作了修改。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学校规划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城市新区规划中,必须对学校进行同步规划,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在城市新区规划中,必须同步规划学校设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住建、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学校建设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学校建设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地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正在稳步推进,但作为配套设施的学校建设,不能满足人们对教育的需求,可以说,中小学建设的滞后已成为制约我省义务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作了相应修改,一是,在第十八条第一款中明确了学校建设与居民区建设的“三同时”,即: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二是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 “五千居民以上规模的住宅区应当配建一所小学,一万居民以上规模的住宅区应当配建一所初中”,作这样具体的规定,既为配建学校设立了最低标准,也保障了规模较小的居民区配套建设学校。
三、关于鼓励开发商建设学校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鉴于部分地区财政状况紧张,而房地产开发商具有建校的便利条件等情况,建议增加开发商参与学校配套建设的内容,使开发商在盈利的同时,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内容为:“鼓励房地产开发商按照政府制定的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校。”
四、关于教师编制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充足的师资力量是保障义务教育发展的必要条件,我省教师编制是2002年核定的,至今已有十
余年了。这些年来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城市学生数量不断增加,教师编制缺口较大,建议省编制管理部门应当3至5年对全省教师编制进行核定,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定编制内对教师进行动态管理,每年作一次调整。调整不一定增加编制。另外,我省目前农村中小学师生比例低于城市,不少地方希望按照相同比例核定教师编制,满足农村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需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意见》(豫政〔2011〕26号) 中也规定了“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 的内容。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些意见,在《办法(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 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了以下内容: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标准核定城乡教师编制”; “定期核定教师编制,每五年至少核定一次”; “省辖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在核定编制内对教师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教学需要和学生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方案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关于生均经费问题
关于生均经费,我们在调研中了解,一是,在我省部分地区,由于受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地方政府一般是按照班级而不是按照学生实有人数拨付生均经费的,但不少班级的学生数量超出标准班额,导致拨付的经费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因此,有些单位建议按人头拨付生均经费;二是在一些农村地区、库区的小学和教学点,由于学生人数少,拨付的生均经费不能满足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因此,有的单位建议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根据以上建议,在《办法(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第五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内容为:“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应当按照在校实有学生人数及时拨付。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农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此外,对《办法(修订草案)》还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
的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后的《办法(修订草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
过。以上报告及《办法(修订草案)》(审议修改稿),请予审
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