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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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5-05-27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2015年5月26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办理的代表所提议案共19件(总第001号、005号、009号、016号、018号、024号、033号、034号、035号、045号、052号、054号、055号、062号、066号、070号、074号、076号、093号)。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议案后,及时征求省政府法制办、省科技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卫计委等议案内容涉及到的相关单位的意见,与代表进行了沟通,并对这些议案逐件进行了认真研究。5月20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汇报了办理意见,主任会议同意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拟于今年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1件南阳代表团任文等11位代表在“关于进一步完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议案” (总第076号) 中提出, 《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已经省人大常委会初审,在代表议案办理、罢免案办理、代表辞职、代表履职档案建设等方面,作了一些规定,但还不太具体。建议结合我省实际,充实相关内容。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进一步创新立法方式,健全立法起草机制,提高立法质量” 的精神,和郭庚茂书记提出的“采取委托、联合起草等方式拓展法规起草新途径” 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南阳人大常委会起草了《河南省实施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之后,法工委会同选工委,经过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并向主任会议汇报后,2014年11月,将《办法(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代表法》,2015年,省人大
常委会将继续审议这部法规。负责二审的法制委员会正在深入开展调研工作,在研究修改时,将认真研究、吸纳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二、已列入2015年度地方立法调研计划的议案5件

        1.开封代表团李玉坤等11位代表、济源代表团在“关于修订《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议案” (总第001号、070号) 中提出,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现行《条例》的部分条款已经滞后于物业管理发展需要。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建议尽快修订《条例》,进一步强化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管理责任,建立政府主导的联动机制,在住宅小区形成讲法制、讲文明、讲和谐的氛围。近年来,物业服务行业迅速发展,行业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渐增多,业主和物业企业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对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我省《条例》是2001年出台的,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并于2007年进行了修订,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方面作了新的规定。目前,我省《条例》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与物业管理发展不适应的情况,及时修订很有必要。省人大常委会已将修订《条例》列为2014年至2018年立法规划审议项目和2015年地方立法计划调研项目,考虑这一法规调整社会关系的特殊性,拟委托第三方承担条例修订起草工作。
       2.驻马店代表团戚建庄等17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发展与管理条例》的议案” (总第045号) 中提出,产业集聚区建设是我省对外开放的引擎,为进一步发挥产业集聚区的载体功能,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建议尽快制定《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发展与管理条例》,明确产业集聚区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服务环境,使产业集聚区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产业集聚区建设工作,2009年以来,全面启动了产业集聚区规划编制和建设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规范、促进产业集聚区的健康发展。经过多年实践,在产业集聚区发展中,积累的一些好经验和好做法,需要通过立法加以巩固;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因此,制定产业集聚区发展与管理方面的地方法规很有必要。目前,省人大常委会已将《河南省产业集聚区条例》列为2015年度立法调研项目,相关部门正在进行立法调研,待条件成熟后,及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3.鹤壁代表团在“关于加快淇河保护立法的议案” (总第052号) 中提出,为依法保护、科学管理淇河,推进淇河流域的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美丽河南作出贡献,建议加快淇河保护立法,尽早出台《河南省淇河保护条例》。淇河发源于山西省,入豫后流经辉县市、林州市、浚县、淇县,是沿河数百万人民群众生活和工农业生产的重要水源地。加强淇河流域保护,是维护豫北良好生态环境、实现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为做好这项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已将制定《河南省淇河保护条例》列为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至2018年立法规划审议项目和2015年地方立法计划调研项目。目前,法制工作委员会正会同鹤壁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调研起草工作,由于淇河上下游之间有矛盾需要协调,待问题解决后,及时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审议计划。
        4.洛阳代表团王新民等11位代表在“关于建议修改《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个别条款的议案” (总第074号) 中提出,我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不能走高速,影响了相关企业的经营发展,建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相关内容。《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于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次年3月1日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畅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省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修改。同时,国务院也于2011年通过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我省条例部分内容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需要修订完善。省人大常委会已将《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工作列为2015年地方立法计划调研项目,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研起草工作。在修订这部法规时,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三、未列入2015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的议案13件
        1.安阳代表团张建国等11位代表在“关于修订《河南省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条例》加强监督落实力度的议案” (总第005号) 中提出,为促进殷墟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议结合殷墟遗址保护工作的实际,尽快开展《河南省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殷墟是中国第一个有文献记载并经考古发掘证实的商代晚期都城遗址,是1961年国家公布的第一批国家文物保护单位,先后被确认为世界文化遗产、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在历史、科学、艺术和社会经济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2001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河南省安阳殷墟保护管理条例》,对殷墟的保护和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快速发展, 《条例》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突出表现为:管理体制混乱、政府投入不足、保护力度不够等,为加强殷墟遗址的保护,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深入调研,条件成熟时,及时修订条例。
        2.许昌代表团董振杰等14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第009号) 中提出,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建议制定《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信息公开是建立阳光政府,增强政府公信力的重大举措。2007年1月国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省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及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8〕21号),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和方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据了解,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着手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工作。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涉及政府事务,待国家行政法规修订后,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作出相应规定比较合适。
        3.郑州代表团、开封代表团分别在“关于制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条例》的议案” (总第016号、054号)中提出,2013年3月7日,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发展规划(2013—2025)》正式获得国家批复。为促进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健康发展,对包含郑州、开封两市相关区域的航空港综合实验区进行统一规范,解决管理架构、改革创新、区域合作、资金保障等问题,建议尽快出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是河南省三大国家战略之一,担负着带动河南发展,引领中原崛起和促进内陆开放的重任,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经过多年的建设,郑州航空港区经济已成为拉动我省经济发展的“新引擎”。2015年省委省政府将航空港区确定为“全省深化改革、体制创新示范区”。2014年,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已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发展促进条例》列入郑州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调研项目。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正在按计划安排开展条例前期调研起草工作。两市建议,由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跨郑州、开封两市,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这个建议拟在明年的立法计划中予以考虑。
        4.郑州代表团王云龙等12位代表在“关于尽快修订《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出台加快技术转移促进成果转化突破性政策的议案” (总第018号) 中提出,我省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方面,存在政策体制不够健全、资金支持力度不够、科技中介机构发展滞后等诸多问题。为促进自主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建议尽快修订《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全球化竞争加剧的格局下,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2001年我省颁布实施的《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距今已近15年,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近年来,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在资源配置、科技经济结合等方面作了新的规定。为了解决我省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将国家政策落到实处,修订《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很有必要。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列入今年立法计划。待国家法律修订后,我们再依据上位法,开展我省条例的修订工作。

        5.新乡代表团王树安等12位代表在“关于修订《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议案” (总第024号) 中提出,为进一步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建议对2002年出台的《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订。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建设等活动不断增加,由此引发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和矛盾越来越多,已经成为国家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为了规范城市拆迁工作,国务院2011年1月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同时废止了2001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但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的具体问题各省情况不同,只确定了基本制度和原则。实践中,我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房屋被征收人迫切希望尽快出台专门法规,加强房屋征收管理,切实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房屋征收矛盾纠纷,保障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目前《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已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至2018年立法规划审议项目,法制工作委员会将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开展立法调研工作,争取早日修订我省的地方性法规。

        6.洛阳代表团董广安等代表、平顶山代表团王玲等代表在“关于启动河南推进全面放开二孩生育立法调研的议案”、“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延长女职工产假的议案”等四个议案(总第033号、034号、035号、093号) 中提出,目前我省计划生育政策难以适应实践需要,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我省女职工产假时间不够长,产假政策企业执行不到位,部门监管不力;二是对再婚家庭生育政策规定过严;三是河南单独二孩申请呈下降趋势。建议我省尽快启动“全面放开二孩生育” 立法调研,修订《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延长女职工产假,统筹考虑再婚家庭的生育愿望,监督企业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2年制订实施后,先后于2010年7月、2011年11月、2014年5月进行三次修改。新修订的《条例》放开了“单独二孩”,删除了二胎生育时间间隔要求,明确了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标准,规定了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失独”家庭给予救助的责任。国家人口计生委下发的《关于做好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计生发〔2002〕20号) 明确要求“确需对特殊人群的生育政策适当进行微调的,必须征求国家的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根据国家对完善生育政策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积极组织有关部门深入调研,条件成熟时,将修订《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列入立法计划。
        7.开封代表团庞国明等12位代表在“关于修订《河南省中医条例》的议案” (总第055号) 中提出,1997年11月21日河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中医条例》。该条例颁布实施后,为河南省中医药事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近年来,河南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家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为更好的适应新常态和新形势, 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建议修订《河南省中医条例》。中医药在我国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承担着维护中华儿女身体健康,促进中华民族繁衍生息的重要作用。在当代,中医药作为重要的医药卫生资源,与西医药共同担负着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的任务,成为我国医药卫生事业显著的优势和特色。《河南省中医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保障中医药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利益驱动和体制、机制因素的长期作用,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和特点难以得到充分体现,导中医药服务水平下降,中医药发展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迫切需要通过完善法规,保护和促进中医药的继承、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和制”。近年来,国家中医药立法也有突破性进展。另据了解,全国人大将制定中医药法列入了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务院法制办已完成《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工作。待《中医药法》颁布后,及时开展《河南省中医条例》修订工作。
        8.开封代表团李玉坤等11位代表在“关于制定《河南省社会信用体系条例》的议案” (总第062号) 中提出,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够完善,恶意拖欠和逃避银行债务、偷逃税款、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河南的形象。建议尽快制定《河南省社会信用体系条例》。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善优化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鉴于信用体系建设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很多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通过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可以加以解决。目前,制定一个综合的社会信用体系条例条件尚不成熟,建议暂不列入立法计划。
        9.开封代表团张绍敏等16位代表在“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议案” (总第066号) 中提出,为进一步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建议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增加“由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市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的内容。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该议案结合工作实际,从进一步严格制止违法行为,维护规划严肃性的角度,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的重要依据,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工作,必须建立统一、高效的规划管理体制。根据《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城市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不得下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宜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进行修改,暂不列入立法计划。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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