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4年12月4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郭永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2月1日上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围绕修改《决定(草案)》,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上表示, 《决定(草案)》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已经比较成熟,很有必要出台。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许多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12月2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决定(草案)》(表决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各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高院、省检察院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3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将审议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增加跨区域重大空间发展规划相关规定的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中很有必要增加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跨区域规划事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在“议而可决” 事项中增加了“跨区域重大空间发展规划” 的内容(《决定(草案)》第六条第四款)。
二、关于财政预算调整相关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决定(草案)》在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中增加了“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由于“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 包含在“省级财政预算调整” 中,而《决定(草案)》已经将“省级财政预算调整”纳入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因此建议删去“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把“政府举债” 作为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根据新的《预算法》规定,政府举债事项已经包括在“财政预算调整” 范围内,所以未再增加相关内容。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决定(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修改后的《决定(草案)》(表决稿) 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河南实际,符合推动人大制度与时俱进的立法初衷,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现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工作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以上报告及《决定》(表决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