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

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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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5-11-23

        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11月22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工作的决定(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出台这一决定旨在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制度,扎紧制度的“笼子”,解决城乡规划不科学、随意变更、规划批后监督不力等问题。
        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有关镇总体规划进行审议,对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常态化的备案工作,是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责。而在现实中,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审议、备案、评估方面普遍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特别是法律、法规要求的常态化备案监督工作,任务量很大,多数地方没有开展。鉴于此,决定草案尽可能详尽地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城乡规划工作中的职责,以便于各级人大开展实际工作。
        有了规划却随意修改、经常“翻烧饼”的现象,是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详细规定了修改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使规划的修改更加慎重、科学。决定草案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工作报告、视察、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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