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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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10-29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201324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张维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要求,现将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一、近年来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及成效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近年来,省政府把水污染防治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工程建设明显加快,监管力度持续加强,在全省经济持续增长、城镇化水平不断提升的情况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局部好转。

(一) 水环境质量总体稳定。2012年,全省地表水水质级别为中度污染。淮河流域由中度污染变为轻度污染,长江流域由轻度污染变为良好,黄河流域仍为轻度污染,海河流域仍为重度污染。83个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中,类、类、劣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47.0%31.3% 21.7%, 与2010年相比,类水质断面所占比例减少了.个百分点,劣类水质断面所占比例减少了.个百分点;全省监控的23座大、中型水库水质总体较好,营养化水平基本稳定;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公共供水总能力981.万吨日,设市城市、县城、建制镇公共供水普及率分别为91.76%64.69%74%;全省设市城市和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标率分别为96.3%87.7%;浅层地下水水质较差,中深层地下水局部区域受到一定程度污染。

(二) 水污染防治规划体系和考核评估机制进一步健全。近年来,省政府出台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十二五” 规划》,以及流域水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城镇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等相关专项规划,批转了《河南省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建立了规划实施情况考核评估机制,将规划重点项目列入省政府“十项重点民生工程”,将出市境河流水质达标率、饮用水水源达标率、规划项目完成情况纳入省、市政府环保责任目标,明确了各类项目的建设进度和时间节点要求。每季度通报次规划进展情况,对进展缓慢、水质不能达标的地方采取致函、约谈等办法强力推动规划实施。截至今年月底,规划确定的832项重点工程已启动627项,完工281项,每年可削减化学需氧量.万吨、氨氮.77万吨、重金属11.99吨,对水质改善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 地方环保法规和标准体系日益完善。一是完善地方环保法规。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二是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政府相继制定了双洎河、蟒沁河、清河和省辖海河流域等部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化学合成类制药、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修订了我省盐业碱业氯化物排放标准,收紧了个流域所有工业企业以及全省个行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推动了工业企业深度治理。三是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省政府颁布了《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从2010年开始在全省所有流域实施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了“超标就扣款,超标越多扣缴生态补偿金越多,水质改善越多补偿生态补偿金越多” 的机制,促使各地更加主动地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四是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预算管理。省政府颁布了《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将控制排放量、总减排量和预支增量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下达各市,对新建项目的排放总量指标实行多减多给、少减少给、不减不给的政策,促进了污染减排工作从单纯依靠减存量,向控增量、减存量双向推进转变。

(四) 污染减排工作稳步推进。省政府出台了《河南省“十二五” 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河南省“十二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74号),出台了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的规定,对完不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地方政府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保证了减排工程的顺利推进。截至2012年底,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比2010年下降了6%38%,有效促进了全省水环境质量的改善。截至今年月底,列入“十二五” 期间国家和省减排责任

目标的781个项目中,已完成451个。

(五) 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新的进展。一是严格实施环境准入制度,从源头上防控污染。先后出台了化工、造纸、糠醛、涉重金属等行业环境准入意见,制定了氧化铝、电解铝、煤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结构调整规划,坚持做到积极支持先进的、坚决制止落后的、严格限制排污量大的项目建设。二是通过严格审批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坚持按照“等量置换”、“减量置换” 原则,推动地方政府关闭淘汰污染严重、水耗偏高的企业691家,化学需氧量、氨氮、重金属排放量每年可分别削减约.75万吨、.17万吨和.14吨,腾出的环境容量保证全省重大项目建设,促进了传统重污染产业的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六) 重点流域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顺利实施。坚持把环境综合整治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着力促进部分流域和农村地区环境突出问题的改善。一是强力推进流域环境综合整治。省政府从2005年开始连续年组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每年确定一批污染严重的流域和行业作为整治重点,集中力量关一批、转一批、治一批,确保流域水环境质量得到改善。20112012年,省政府又先后对分属淮河、海河、黄河流域的13条河流实施了环境综合整治,累计依法关闭取缔重污染企业49家,深度治理工业点源109个,在较短时间内使重点流域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下降,河流水质明显改善。二是深入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积极争取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将我省纳入国家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省,将连片整治工作列入全省“十项重点民生工程”,与地方政府签订连片整治目标责任书,对连片整治项目在资金配套、组织实施等各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实施一票否决。建立了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带队的领导干部抓点示范工作机制,强力推动整治工作开展。20112012年共争取中央专项资金.亿元、地方各级筹措资金.亿元,在新型农村社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和产业集聚区周边安排连片整治项目543个。截至目前,已完成414个。通过整治,一些农村污水横流、垃圾遍地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七) 城市环境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十五” 以来,我省持续将污水垃圾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省国民经济主要约束性指标,全力推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2007年底,在全国率

先实现了“县县建成污水垃圾处理厂” 的目标,截至2012年底,全省已投入运营城镇污水处理厂191座,建成总规模727.69万吨日,建成污水管网.72万公里。设市城市、县城、建制镇、乡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为87.47%78.83%.79%、、.9%;建成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123座,建成总规模.27万吨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率达85%;全省42个产业集聚区配套建设了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成总规模128.万吨日。

(八) 饮用水安全保障能力得到加强。坚持把保障饮水安全、维护群众健康作为水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一是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对全省261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分了保护区;制定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了水源地设标立界、隔离防护、生态修复等整治工作;加强水源地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初步建立了环境监测监控网络;建立了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年度评估机制、水源地环境问题通报机制;加大水源保护区环保执法力度,对存在环境问题的集中式水源地逐一组织开展重点整治。“十二五” 以来,全省共对98个水源地开展了设标立界、隔离防护、污染源搬迁、取缔网箱养殖等综合整治工作,依法取缔、关闭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及违法建设项目57个。经集中整治,我省集中式水源地取水水质基本稳定。二是推进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省政府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河南省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管理考核办法》、《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关于强化城市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和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工作的通知》,每年组织开展城市供水水质监督和供水企业安全技术管理体系考核,对现有自备井和其它自备水源实施封停,确保城市居民用水安全。三是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20052012年兴建各类供水工程9762处,解决了2122CE79万农村人口和122万农村学生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四是加强各类供水设施和水厂的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及时发现并消除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

(九) 水污染防治监管制度逐步健全。近年来,省政府多方筹措资金.亿元,建成了全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其中建成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控站128个、涉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586个,实现了对所有重点污染源及所有河流的全方位实时监控。制定并实施了水质超标分级处置和应急处置工作程序,确保超标问题及时得到解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后,有关部门与公安部门建立了联动执法机制,为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省人大连续19年组织开展中原环保世纪行和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省政府连续11年在全省组织开展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十二五” 以来,全省累计出动环境执法人员87.万余人次,检查企业35.万余家(次),查处纠正环境违法行为.68万余起,立案查处环境违法问题3933件,实施挂牌督办和列入环保“黑名单” 企业208家,致函政府或环保部门解决环境违法问题企业423家,下达监察通知书1378家,有力促进了各级政府不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十) 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大。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争取国家各项治污资金,千方百计筹措地方配套资金,全力推动污染防治设施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二五” 以来,共争取国家投资108.36亿元、地方筹措174.43亿元,支持我省186个污水和111个垃圾处理设施建设、50个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3067.67公里污水管网建设、22个工业点源污染治理、个区域111个企业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543个村开展农村连片环境综合整治、146个畜禽养殖企业建设污染防治设施、73个农村沼气工程建设;争取国家投资.33亿元、省市财政配套.98亿元,支持我省各级环保部门开展环境监测、监控、监察标准化建设。在筹措、整合财政资金的同时,在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水厂建设、运营领域积极推进市场化运作,推行特许经营,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为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资金保障。

二、水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省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矛盾突出,结构性污染依然严重,水环境质量不容乐观,同时,当前工作中还存在着责任不到位、体制不健全、设施不匹配等问题,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一) 全省水环境质量状况及饮用水安全状况不容乐观。

省部分地表水水质污染较重,部分湖泊(水库)富营养化问题突出。2012年,全省监控的42条河流的83个断面中,劣类水质占比达21.7%,基本丧失水体功能;监控的23座大中型水库中座水库出现了富营养化现象,水体纳污能力超过环境承载力。地下水污染问题凸显,134个地下水监测点位中,17.9%的地下水监测点位水质较差。部分地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受到

威胁,.3%的水源地水质不合格。一些工业项目布设在江河沿岸和饮用水水源上游,大江大河及周边的流动源污染风险较大,极易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直接威胁饮用水安全。城乡供水应急备用水源严重缺乏、保障程度不高,一些城市供水设施不足导致自建供水设施无序发展,供水水质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大部分水厂设施陈旧,管网老化,二次供水设施不能及时清洗消毒,难以保障群众饮用水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二) 产业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我省工业结构整体粗放,资源能源及原材料产业比重高,有色、食品、化工、钢铁、纺织等传统优势产业存在着企业规模小,工艺装备及管理水平落后等问题,造成了资源集约利用率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的现状。我省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此外,受资源禀赋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造纸、化工、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印染、皮革、农副产品加工等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布局较为集中,部分区域水环境容量已经严重超载,结构性污染问题十分突出。

(三) 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薄弱,种植业、养殖业产生的大量废弃物未能得到及时处置和有效利用,垃圾、秸秆、畜禽粪便随意堆放的现象较为普遍;粮食增产长期依靠化肥、农药的大量投入,使得土壤得不到及时修复,不仅对环境质量造成较大影响,也直接影响了食品安全;畜禽养殖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全省污染物总排放量的“半壁江山”,面临场户多、资金缺、布局不合理、治理设施建设滞后、监管困难等实际问题,已成为影响全省水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城市重污染工业项目逐渐向农村地区转移,农村环境呈现工业污染与生活污染交织、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的状况。

(四) 城乡环境基础设施有待进一步完善。我省城市环境基础设施还存在处理标准低、管网不配套、污水处理设施负荷率低、雨污管网不分流等问题;乡镇、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刚刚起步,乡镇、城乡结合部的大部分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滞后于产业集聚区建设进度。随着城镇化率的逐步提高以及产业集聚区入驻企业的快速增加,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造成大量积聚起来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未经处置直接排放,由此带来的环境风险日益凸显。

(五) 体制机制有待健全。一是环境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和地区联动的应对机制尚不完善,监管队伍既有人员不足的问题,也有能力不强的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二是监测检测能力严重滞后。对广大农村地区的环境监测尚未开展,地下水监测覆盖范围不足,饮用水监测指标不全,基层监测站监测能力尚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三是应急处置能力有待加强。部分地方政府应急预案粗放、措施不完善、可操作性差,水质应急监测能力薄弱,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缺乏,应急响应机制尚不完善。

(六) 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亟需完善。我国现行环保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普遍偏轻,致使“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 的现象依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环境风险。水污染防治相关配套政策也亟待完善。一是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机制尚未建立,致使资金严重不足,直接影响到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供水设施改造、水质监测能力提高。二是排污收费标准受经济形势影响等因素制约长期得不到调整,使得企业污染治理达标成本远远高于企业应缴纳的排污费和罚款,造成部分企业宁愿受罚也不愿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三是水价受到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制约而难以及时调整到位,无法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水厂设施更新改造与大修的费用,直接影响了给排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十二五” 时期是我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关键时期,省政府将继续把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水污染防治规划》及其配套专项规划的实施,认真总结现有工作的经验教训,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

(一) 严格责任落实。切实落实各级政府的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地方政府考核体系,严格实行问责制。省直有关部门将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建立会商制度,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和水功能区达标考核制度,每年对各地水污染防治情况和水功能区达标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与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政绩挂钩,对考核不合格的地方实施区域、流域限批。

(二) 提高饮水安全保障水平。一是合理规划与布局饮用水水源地,科学划定水源保护区,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进行调整,到2015年,基本完成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调整,逐步开展规范化建设。二是认真实施《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 规划》,大力发展规模化集中供水,统筹解决城乡供水和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问题;对确不具备条件的地方,采取分散式供水或分质供水,到2015年,全面解决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三是强化饮用水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增加饮用水源监测点位和检测项目,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检查和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评估,保证城乡安全稳定供水。四是加强水源保护区污染综合整治,对确实不能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科学规划新建水源地,有效消除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五是严格水源地环境监管,严禁水源保护区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保障源水水质安全。六是改造城镇供水设施,解决设市城市和县城水厂出水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问题,提高应对突发性水源污染和自然灾害的供水安全保障能力,保障供水水质达到饮用水卫生新标准要求。

(三)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一是按照主体功能区划要求,统筹实施区域开发活动,实现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二是积极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加强中低产田改造,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三是制定并实施落后产能淘汰政策,持续淘汰落后产能。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制度,严格限制高水耗、高产污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建项目,大力支持低能耗高附加值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四是制定财政、金融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市场,实现转型发展。五是加强产业集聚区建设,促进项目和企业向集聚区集中,推动产业集聚发展、资源节约使用、污染集中治理。

(四) 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十二五” 期间,全省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146个,新增生活污水处理能力430万吨日,新增污水管网4536公里,解决生活污水处理不到位、处理标准低、管网不配套、雨污管网不分流等问题;对67个设施落后的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提标改造规模323万吨日,解决污水处理厂建设标准低、不能满足环境质量要求的问题;新建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92个,新增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能力342

日,新增污水管网2609公里,解决产业集聚区入驻企业外排污水未经集中处理直接排放问题。通过持续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

设,逐步解决我省在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问题。

(五) 进一步加大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力度。一是持续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推动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制定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确保已建成项目稳定运行。二是强力推进农业源减排工程建设,以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为基础,引导养殖专业户适度集约化经营和集中治污;以规模化养殖场为重点,加快推进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建设,确保全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配套建设比例达60%以上。三是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全面推广绿色防控、大型机械施药、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生物有机肥,从源头上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减轻种植业径流污染。四是强化农村村规村约建设,提高村民环境保护意识。深化“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模式,解决农村垃圾在河道两侧随意堆放问题。五是加快农村河道、坑塘等水域的清淤、疏浚和环境综合整治,促进农村小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六是继续开展农村改厕、环境卫生监测等工作,防范和减少农村饮用水污染。

(六) 加强监测能力建设。以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分析为重点,提升饮用水水源监测能力,建立健全水源地监测网络,实现重点水源地在线监测。加强水源地环境质量监测,所有水源地每月开展一次常规指标监测,每年开展一次全指标监测;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能力建设,到2015年,省级及郑州、洛阳市实现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全指标检测能力全覆盖,其他市、县具备水质常规指标检测能力。加快推进全省地下水监测工程,完善地下水水质水量动态监测体系,对地下水水质、水位等实施动态监测,建设现代化地下水监测网络。

(七) 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正常、稳定、高效运行。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管,开展饮用水源环境基础状况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水源地存在的问题,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城乡集中式供水卫生监督,进一步规范二次供水卫生管理,严格落实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要求。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健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和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到2015年,完成全省地下水污染调查工作,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示范,全面建立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

(八) 加大投入保障力度。一是逐步加大水污染防治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整合各类水污染防治资金,多方联手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二是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一方面加大治污资金筹措力度,另一方面促使企业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改善环境质量。三是完善投融资机制。建立既不失政府管控、又能激励社会资本进入的城镇污水和供水处理投融资机制,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污水和供水处理设施。  (九) 完善法规标准体系。认真梳理当前水污染防治各环节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和措施。配合做好《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立法工作,抓紧制定《河南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排污企业、环保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搞好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探索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制度,优化流域内资源与环境容量配置。研究制定贾鲁河、惠济河等重点流域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符合流域环境容量的行业准入标准。

(十) 加强公众参与。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把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保护政策讲清楚、说明白,提高公众对水环境质量和饮用水安全的关注程度和保护意识。及时公布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和违法企业查处情况,让公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及监督机制,切实维护群众权益。长期以来,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人大代表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立法工作积极建言献策,为政府部门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宝贵意见和建议。在此,我们向省人大常委会表示衷心感谢!今后,我们将继续在省人大的监督和指导下,坚决贯彻执行省委关于水污染防治的战略部署,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不断提高公众满意度,为建设美丽中原提供有力的环境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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