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提请审议 《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 (草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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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10-30

豫人常法〔2013〕7号

关于提请审议《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

省人大常委会:

         受主任会议委托,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在调查研究、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草案)》。现将这个《条例(草案)》呈上,请审议。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云台山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景区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台山景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云台山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云台山景区的范围为:东至修武县与辉县交界处,西至修武县与焦作市区交界,北至民政部《民发〔2000〕248号》文确定的云台山管理范围,南至焦辉公路修武县管辖区域。

第三条 云台山景区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林业、旅游、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景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云台山景区设立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景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 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云台山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三) 制定并组织实施云台山景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 组织云台山景区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工作,开展对外形象策划宣传和旅游促销;

(五) 负责云台山景区的景观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六) 建设、维护、管理云台山景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七) 负责云台山景区旅游安全、市场秩序、景区环境和卫生管理等工作;

(八) 协助有关部门负责云台山景区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九) 当地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在云台山景区开展建设、保护和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云台山景区规划。

第七条 市、县、乡人民政府编制城乡规划及其他规划,涉及云台山景区的,应当符合云台山景区规划要求,并征求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的意见。

第八条 在云台山景区内不得设立污染环境和破坏景区规划的建设项目;已经建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拆除或迁移。

第九条 云台山景区内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调等,应当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已有的有碍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限期拆除并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条 在云台山景区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观、森林植被、野生动物资源、水体、地质遗迹、地貌和文物古迹,不得造成污染和损坏。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植被。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动植物保护、文物保护、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水土保持、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及爱国卫生、疾病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组建专业队伍,组织落实保护责任。

第十二条 云台山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伐、毁坏、移植古树名木,狩猎或者捕捉野生动物;

(二) 开山、采石、开矿、挖沙、取土、填堵自然水系;

(三) 占道经营,圈占景点收费;

(四) 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用火;

(五) 攀折林木花草;

(六) 运入未经检疫的动植物或者引入新的物种。

第十三条 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文物、宗教等部门,对重要文物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生态恢复、森林防火、防洪防灾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需要,对相关景区、景点实行临时性封闭,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在云台山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 摆摊设点;

(二) 从事餐饮、旅游、运输经营活动;

(三) 采伐林木、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

(四) 攀岩、滑翔活动或者拍摄影视剧、广告;

(五) 拓印碑碣石刻;

(六) 其他可能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提出活动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第十六条 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合理核定景区、景点的游客容量和游览路线,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路标和说明标识,做好游客的疏导工作。

第十七条 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在景区险要部位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牌。可以采取临时限制措施控制游客数量,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游客安全。

第十八条 云台山景区内交通、服务等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进行经营活动,不得欺诈和误导游客,不得围追兜售、强买强卖、上路揽客、扰乱秩序。

第十九条 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景区内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设置必要的环卫设施,对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保持景区良好的卫生环境。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协助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景区内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进入云台山景区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并在规定地点停放。云台山景区内应当使用环保型机动车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景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 攀折林木花草的,处五十元罚款;

(二) 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用火的,处二百元罚款;

(三) 占道经营的,处五百元罚款;

(四) 圈占景点收费的,处五千元罚款;

(五) 运入未经检疫的动植物或者引入新的物种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进行经营活动,或者有欺诈和误导游客、围追兜售、强买强卖、上路揽客、扰乱秩序等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云台山景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在云台山景区内挖沙、取土破坏景观的,由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未经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审核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云台山景区进行下列活动的,由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可以处相应罚款:

(一) 摆摊设点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 从事餐饮、旅游、运输经营活动的,处三千元罚款;

(三) 采伐林木的,处所伐林木价值五倍罚款;

(四) 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处一千元罚款;

(五) 攀岩、滑翔活动或者拍摄影视剧、广告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 拓印碑碣石刻的,每处处二千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景区规划设立各类开发区、工矿企业的;

(二) 擅自修改景区规划的;

(三)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景区管理委员会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二) 未设置或者未及时修复被破坏的景区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三) 批准在景区内进行不符合景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四)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查处的;

(五)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已经依法予以处罚的,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不再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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