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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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10-29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2014年5月27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研究办理的议案共9件,涉及治安、养老、社会救助、见义勇为、村务公开、志愿服务和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等多个方面。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办理工作,针对代表议案反映的主要内容,及时查阅了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参看了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立法情况,分别征求了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代表议案的办理意见,并同部分领衔代表和附议代表进行沟通交流,进一步听取代表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议案办理情况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现将具体办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已经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的项目1件新乡市代表团王树安等1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河南省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的议案” (021号)。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公民见义勇为和自发救助行为是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道德要求,有助于弘扬社会正气、打击各种歪风邪气、净化社会风尚,也有助于消除当前社会上出现的“老人摔倒无人敢扶”、“做好事前得先找证人” 等怪现象,建议制定《河南省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依法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公民乐善好施,倡导见义勇为,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内司工委研究认为,代表们在议案中反映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通过地方立法保障救助人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议案所提《河南省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与已经列入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立法目的、调整范围等内容基本一致。下一步,主要是督促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起草、完善法规草案时充分考虑代表意见,加快立法步骤,尽早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已经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调研计划的项目2件开封市代表团李玉坤等1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河南省志愿者管理办法》的议案” (004号) 和郑州市代表团豆雨霞等1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河南省志愿者服务条例》的议案”(032号)。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 “尽已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 的志愿精神,符合时代发展潮流。志愿服务事业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同时,也存在着志愿服务社会认知度不高、公民志愿服务参与率偏低、资金投入不足、权利与义务不明晰、安全没有保障等问题。制定《河南省志愿者管理办法》、《河南省志愿者服务条例》既有宪法和法律依据,也有充分的实践基础,有利于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内司工委研究认为,代表所提两件议案涉及的立法项目内容相同,省人大常委会已经将制定《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列入2014年至2018年立法调研计划。下一步,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将会同团省委等有关单位和部门,成立立法工作小组,确定责任人员,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逐步推进法规草案的起草、论证等相关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全国人大已经列入立法计划,待国家法律出台后再适时开展地方立法的项目2件

        1、开封市代表团李玉坤等1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河南省社会救助条例》的议案” (006号)。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事业得到了迅猛发展,群众整体收入水平明显上升,但由于社会分配不公等原因,仍然存在着为数不少的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孤寡老人、孤儿、弃婴、残疾儿童等群体生活困难,建议制定《河南省社会救助条例》,依法解决救助缺乏统筹、救助资金供需矛盾突出等问题。内司工委研究认为,提出关于制定《河南省社会救助条例》的议案,充分体现了代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关心、关注。中央和省委高度重视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十一届全国人大将制定社会救助法列入了立法调研计划,深入开展了立法调研工作,起草了法律草案,召开了不同层级的研讨会、论证会。十二届全国人大将制定社会救助法列入了2013年立法计划。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基本内容,确立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考虑到地方性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下一步,结合代表的意见,主要是继续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待国家法律法规出台后,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地方性法规。

        2、商丘市代表团刘明亮等1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河南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条例》的议案” (043号)。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经历30多年发展,行业协会商会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历史性原因,我国现有的行业协会商会立法滞后,缺乏独立的运作能力和自治能力,存在制度不健全、运作不规范等问题,一些发展瓶颈亟待突破。内司工委研究认为,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在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法列入了立法调研计划,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法列入了立法计划。下一步,主要是结合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待国家行业协会商会法出台后,根据河南实际,适时制定河南省行业协会商会地方性法规。

        四、属于加大执法工作力度范畴的项目4件

        1、新乡市代表团王树安等1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障条例》的议案” (030号)。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养老设施和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与老年人需求之间的供需矛盾比较突出,政府财政投入不足、现有养老机构设施简陋、服务水平低、法规不健全等。建议制定《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障条例》,规范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养老机构的建立、管理,完善老年人各种服务设施,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内司工委研究认为,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已经在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河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中进行了规范。为贯彻执行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2013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全国老龄办等24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民政部下发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4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权限、许可程序和服务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下一步,主要是督促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继续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2、郑州市代表团杨华民等1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河南省电动车管理条例》的议案” (033号)。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电动车非法改装、销售、使用,老年代步车、“黑摩的” 非法从事营运等交通违法行为突出,交通事故频发,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降低通行效率。建议制定《河南省电动车管理条例》,依法实行市场准入,规范电动车上牌和停车管理等问题。内司工委研究认为,代表在议案中所提内容反映了群众的意愿。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和国家法律规定,电动车分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汽车两种。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一节第八条至第十七条对机动车的注册登记、上牌通行、强制保险等作了具体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对非机动车的种类、登记管理办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当前,省政府正在研究制定《河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下一步,主要是督促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切实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贯彻执行力度,依法规范对电动自行车及其他电动车的管理,有效解决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相关问题。

        3、商丘市代表团刘明亮等1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河南省村务公开条例》的议案” (046号)。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当前,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方面存在多头管理、责权不明,公开的内容、时间和程序不规范,不公开、假公开的责任追究缺乏法律依据等问题,建议制定《河南省村务公开条例》,明确村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程序,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明确相应法律责任。内司工委研究认为,代表在议案中所反映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2010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章和2011年7月修订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章都明确了村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程序和相应法律责任。下一步,主要是督促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必要时可开展执法检查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推动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着力解决代表在议案中反映的问题。

        4、周口市代表团程维明等1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河南省医疗机构治安管理条例》的议案” (065号)。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医患关系紧张,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医闹、医伤事件时有发生,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建议制定《河南省医疗机构治安管理条例》,依法建立公平、合理、有效的医患纠纷处理机制,妥善解决医疗纠纷,缓和医生与病人之间的矛盾,保障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内司工委研究认为,代表在议案中所反映的问题已经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2014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法发〔2014〕5号)。《意见》对准确适用法律,严肃追究、坚决依法惩处六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完善矛盾化解机制,积极预防处理医疗纠纷提出了具体要求,已经有针对性的解决了代表在议案中提到的法律适用问题。下一步,主要是督促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切实加大对《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宣传、执行力度,依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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