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字体: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10-28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201328日在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办理的代表所提议案共10件(总第005号、029号、043号、046号、048号、077号、078号、082号、092号、106号)。法工委收到议案后,非常重视,及时征求了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住建厅等相关厅局及郑州市、鹤壁市人大常委会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并与部分领衔代表进行了沟通。14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议案办理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同意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已列入2013年度地方立法计划调研项目的有

1、鹤壁代表团在“关于加快淇河立法保护的议案” (总第005号) 中提出,淇河是鹤壁市辖区一条重要河流,近年来,鹤壁市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了对淇河的保护工作,但由于淇河是跨省辖市河流,沿河各市在河流管理、协调与配合上存在一定差异,对淇河保护和管理带来了许多困难,建议尽快制定《河南省淇河流域水源地保护条例》。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淇河发源于山西省,入豫后流经辉县市、林州市、浚县、淇县后汇入卫河,是豫北地区一条重要的河流。为维护淇河流域及下游地区良好生态环境、实现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制定一部全省性的法规,对淇河流域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很有必要。为做好这项工作,2012年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深入调研,2013年又将制定《河南省淇河流域水源地保护条例》列为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计划调研项目。目前,法制工作委员会正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及鹤壁市、新乡市、安阳市人大常委会抓紧进行法规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

2、郑州代表团王云龙等16位代表在“关于修订《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尽快出台《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从制度上彻底根治公路超限超载顽症的议案” (总第048号) 中提出,车辆超限超载严重威胁了道路通行、桥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制约了物流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建议修订《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并尽快出台《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超限超载是公路运输中长期存在的问题,不仅会对公路基础设施造成严重损害,而且还会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治理和规范很有必要。治理超限超载主要是公路路政管理问题,河南省政府于2000月出台了《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2011月国务院制定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我省制定《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实践经验。省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列为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地方立法计划调研项目,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研起草工作,在制定这部法规时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3、濮阳代表团姬生强等14位代表在“关于修改《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议案” (总第082号) 中提出,《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实施六年来,社会上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且上位法已经作了修订,条例内容应作相应修改完善,建议尽快修订《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是事关民生的重要问题,200612月《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颁布实施后,对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车、路矛盾日益突出,交通事故频发,严重危及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2007年、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了修改,我省条例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一些规定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应进行修订完善。省人大常委会已将修订《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列为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的调研项目,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研起草工作。

二、经调研成熟后,可列入立法规划的有

1、开封代表团李玉坤等11位代表、新乡代表团王树安等10位代表在“关于修订《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议案” (总第029号、092号) 中提出,当前,我省物业管理法规内容滞后,落实不够到位,致使住宅小区在治安、管理、服务水平、环境维护、公共设施维护、业主与物业公司关系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建议修订《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促进住宅小区的和谐稳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近年来,物业管理行业迅速发展,物业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日益增多,业主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矛盾日益突出,对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2001年我省颁布《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后,2003年国务院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并于2007年进行了修订。目前,我省条例存在与物业管理行业发展不适应、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况,对我省条例进行修改很有必要,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根据河南实际,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深入调研,对条例内容需要修改的,适时列入立法规划。

2、驻马店代表团苗保朝等13位代表在“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议案” (总第043号) 中提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已于2013日起实施,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意见》明确要求:各省农业部门要抓紧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并纳入省级立法计划。建议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我省是农业大省,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对保障农业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2004年修订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至今已近10年时间,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该办法存在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不一致的问题,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很有必要,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调研工作,适时列入立法规划。

三、其它方面有

1、平顶山代表团宋兆普等15位代表在“关于修订《河南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切实解决儿童脑瘫问题的议案”(总第046号) 中提出,我省有0-6岁脑瘫儿童10万余人,高额的医疗费用,使众多家庭致贫返贫,甚至导致脑瘫患儿遭到遗弃,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影响,建议修订《河南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为救治脑瘫儿童提供制度保障。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河南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于1993年制定实施后,先后于2010月、2012月进行两次修改,新修订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机关、社会组织在救助残疾人方面的职责,并在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实施六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逐步扩大康复救助范围。” 这些规定对脑瘫儿童同样适用。鉴于新修订的《办法》实施不足一年,建议对《办法》暂不修改,待继续实施一段时间后,再进行评估。若需修改,届时将认真研究和吸收代表的意见建议。

2、郑州代表团豆雨霞等15位代表在“关于修改《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打造服务型政府的议案” (总第077号) 中提出,在我省加快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个别政府职能部门不按规定期限履行法定职责,已经成为影响我省城镇化建设进度、影响经济发展的负面因素,建议修订《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打造服务型政府。《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是经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91029日审议通过,于20091127日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该议案后,及时与郑州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沟通,并对代表所反映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经研究认为,《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对行政机关职能及工作程序规定比较全面、具体,豆雨霞等15位代表所提议案反映的问题主要是法律法规的执行问题,我们将督促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加大对《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执法检查力度,努力解决代表所反映问题。

3、郑州代表团李婷等11位代表在“关于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进行修改的议案” (总第078号) 中提出,201111月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 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该项规定致使独生子女家庭在条例修改前后优抚差距过大,与非独生子女家庭之间也存在巨大利益问题,容易导致部分群众产生不满情绪,进一步增加了基层实际工作难度,影响了城市改造和拆迁安置工作的开展,建议对该条款进行修改。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河南是人口大省,计划生育任务较重,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是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作出的。该规定对于推动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控制人口增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是符合河南实际的,李婷等11位代表所提问题主要是法规宣传落实问题,我们将督促有关部门加大对条例的宣传落实力度,认真解决相关问题。

4、周口代表团刘光中等11位代表在“关于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进行细化的议案” (总第106号) 中提出,该办法在归侨侨眷办理退休补贴、归国定居、再就业、子女上学等方面的部分条款规定比较笼统,不便操作落实,建议对该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细化。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华侨、归侨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维护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是更好发挥归侨作用的重要举措,应予以高度重视。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就《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修改进行调研,待条件成熟后,我们将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版权所有: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豫ICP备05016546号
电话:0371-65954030(总值班室) 邮编:450003
地址:郑州市纬二路五号院 电子信箱:hnrdxxjszx@qq.com